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713號
TYDM,114,訴,713,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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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聖惟



選任辯護人 蔡睿元律師
被 告 劉禾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4年度偵字第12391號、114年度偵字第16956號、114年度偵字
第21165號、114年度偵字第29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
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
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聖惟劉禾瑋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裁定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
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
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煜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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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