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7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茗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
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
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張家茗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訊問及核閱相
關卷證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之刑法第271條第2
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基
於趨吉避凶之人性,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避刑責之虞,惟
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及其人身拘束之不利益,認以具保之手段
已足代替羈押,命被告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具保,如於
11年5月23日下午8時仍覓保無著,則自114年5月23日起羈押
3月,嗣因被告無法籌得具保金,爰自114年5月23日起羈押3
月在案。
三、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對於延長羈押之
意見略以:沒有意見,目前我及親友都無法幫我湊交保金,
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略以:本案已審結,被告會請求家人協助
提出適當的保釋金再請求交保,若被告始終無法提出,則對
延長羈押沒有意見等語。審酌被告所涉殺人未遂案件,業據
被告坦承犯行,並經本院審理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4年9月11
日宣判,惟被告涉犯本案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鑑於重
罪常伴有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高度可能性
,前經本院考量被告具有羈押之原因,衡酌其犯罪情節認應
以10萬元始足以代替羈押,其迄今無法提出任何保證金額,
倘本案提起上訴,難認被告確有擔保其往後確會按期參與後
續審判程序及執行程序之能力,是本件羈押原因仍存在,而
認仍有羈押之必要,經權衡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與被
告之人身自由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爰裁定被告應自114年8
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佑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