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351號
TYDM,114,訴,351,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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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文龍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508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文龍犯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
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彭文龍明知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及子彈,均係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管制之違禁物品,非
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寄藏,竟於民國111年3、4月間
,基於寄藏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子彈之犯意,在桃園市
○○區○○○街00號,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恰恰」之成
年男子委託保管而取得具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1支(槍枝管
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滅音管)、具殺傷力之制式子彈1
顆及非制式子彈8顆後,即將之藏放在其位在桃園市○○區○○
路000號2樓居處之房間內。嗣經警於113年10月3日上午11時
33分許,持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扣得上開手槍及子彈,
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含文書證據),被告
彭文龍、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均不爭執其證
據能力,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
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
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作成
   或取得之情形,且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
   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自得採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見113年度偵字第50872號卷第145至146頁、114年度訴字
第351號卷第111至117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槍
枝性能檢測報告表暨槍枝照片、搜索現場照片、手機翻拍照
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1月29日刑理字第11361
27305號鑑定書、槍枝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3年12月10
日桃警鑑字第1130170068號DNA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114年2月10日刑理字第1136154224號函、子彈照片、
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堪予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
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
(一)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及第12條第4項係將
「持有」與「寄藏」為分別之處罰規定,則單純之「持有
」,固不包括「寄藏」,但「寄藏」之受人委託代為保管
,其保管之本身所為之「持有」,既係「寄藏」之當然結
果,法律上自宜僅就「寄藏」行為為包括之評價,不應另
就「持有」予以論罪(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3400號判例
意旨參照)。又未經許可持有槍枝,其持有之繼續,為行
為之繼續,亦即一經持有槍枝,罪已成立,但其完結須繼
續至持有行為終了時為止(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68
0號、103年度台上字第864號判決意旨參照)。再非法寄
藏槍砲彈藥刀械等違禁物,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如寄藏
之客體種類相同,例如同為手槍、同為子彈或同為主要組
成零件者,縱令寄藏之客體有數個,仍為單純一罪,不發
生想像競合犯之問題,若為不相同種類之客體(如同時持
有手槍及子彈),則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5303號、97年度台上字第231號
判決意旨參照)。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非法
寄藏非制式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非法寄藏子彈罪

(三)被告未經許可,無故寄藏本案槍彈,其寄藏之繼續,為行
為之繼續,亦即一經寄藏槍彈,罪已成立,但其完結須繼
續至寄藏行為終了時為止,故其寄藏本案槍彈之行為,應
僅各論以實質上一罪。從而,被告以一寄藏本案槍、彈行
為,同時觸犯前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非
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論處。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無視政府嚴格
管制非法槍枝、子彈之禁令,非法持有具有傷殺力之槍枝、
子彈,對於公眾安全及社會治安之潛在風險甚鉅,法治觀念
實屬淡薄,行為非是,應值非難;(二)被告於偵查中、本
院審理中始終承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持有之
槍枝、子彈之數量、時間、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險;(
三)被告最高學歷為國小畢業、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為
勉持(見113年度偵字第50872號卷第15頁之警詢受詢問人資
料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非制式手槍1枝、附表編號3所示制式子彈1顆,經鑑定結果具殺傷力、附表編號4之非制式子彈共10顆,鑑定結果其中有8顆具殺傷力,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所列物品,均為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違禁物,應予宣告沒收,惟附表編號3、4之制式、非制式子彈,均已全數試射,考量鑑定機關既已試射,子彈經擊發後,僅餘彈殼,喪失子彈之外型、結構、性能及效用,不再具殺傷力,非屬違禁物,自無宣告沒收之必要。(二)扣案如附表編號2之金屬管、金屬彈簧並非經主管機關公 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而非屬違禁物,爰不宣告沒收。(三)扣案如附表編號5之型號iphone手機(IMEI碼:000000000 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查無任 何證據與本案寄藏非制式手槍、子彈之犯行有關,爰不宣 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謝咏儒提起公訴,檢察官姚承志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邱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韻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2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



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方法,持有依法執行公務之人所持有之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1 非制式手槍(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滅音管) 係非制式手槍,由仿BERETTA廠 92FS COMPACT型手槍外型製造 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搶 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 力。 (見113年度偵字第50872號卷第149頁至第152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1月29日刑理字第1136127305號鑑定書) 2 其他槍械零件(金屬管、金屬彈簧) 認分係金屬管及金屬彈簧 3 制式子彈1顆 係口徑9xl9mm制式彈,經試射 ,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4 非制式子彈共10顆 ①其中3顆,係子彈,由口徑9mm制式中央底火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具有殺傷力。  ②剩餘未擊發之2顆子彈再送鑑定,其中1顆可擊發,具殺傷力,另1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 ③另外7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8.9mm金屬彈頭 而成,採樣2顆,1顆可擊發 ,認具殺傷力,1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 ④剩餘未擊發之5顆子彈再送鑑定,均經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見113年度偵字第50872號卷第149頁至第152頁、第201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1月29日刑理字第1136127305號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2月10日刑理字第1136154224號函) 5 iphone手機(IMEI碼: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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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