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293號
TYDM,114,聲保,293,20250819,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勝裕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勝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勝裕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
有期徒刑2年8月,於民國112年3月31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
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4年7月30日核准
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三、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6181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法院前案
紀錄表等件,因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渝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