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振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振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振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各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3年,於民國105年1月30日送
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114年7月23日經法
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815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
,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
款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確定,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受刑人上述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應屬無訛,揆諸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院自有權為本件裁定,合先敘明。
三、受刑人於105年1月30日因上述案件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14年7月2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8年1月2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7年9月26日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8151號函檢附該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 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定應執行刑之裁判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法院案號 應執行刑期 1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年6月 本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449號 102年11月13日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415號 103年2月3日 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有期徒刑3年6月 編號2、3所示之罪前經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緝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後,又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與編號 1、5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2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1月 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緝字第4號 105年5月19日 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緝字第4號 105年6月13日 3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9月 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緝字第4號 105年5月19日 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緝字第4號 105年6月13日 4-1 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7年8月 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3號 106年1月17日 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3號 106年2月24日 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3號 有期徒刑9年6月 4-2 轉讓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1月 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3號 106年1月17日 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3號 106年2月24日 4-3 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7年8月 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3號 106年1月17日 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3號 106年2月24日 4-4 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7年8月 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3號 106年1月17日 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3號 106年2月24日 4-5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1月 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3號 106年1月17日 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3號 106年2月24日 4-6 加重持有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9月 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3號 106年1月17日 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3號 106年2月24日 5 轉讓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年1月 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946號 106年2月17日 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946號 106年3月13日 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有期徒刑3年6月 刑期合計 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