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家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家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家維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
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各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法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又本件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
期為民國113年1月2日,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
期亦在上開判決確定日期之前。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檢
附相關卷證,認為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正當。
㈡另經本院函請受刑人陳述意見,受刑人希望從輕量刑等語,
此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按。審酌
受刑人就所犯之罪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各罪之關聯
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
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法律所規定定應
執行刑之內部及外部界線等,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為整
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附表:受刑人許家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