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598號
TYDM,114,聲,2598,202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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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98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夏子翔






聲 請 人 李浩霆律師
劉政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夏子翔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夏子翔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重大,且被告經通緝2次始到案,有逃
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
,且有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114年6月19日起羈押3月在案

㈡、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本院同
意後,被告已於114年7月25日起發監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1
4年執新字第2818號甲種執行指揮書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
在卷可佐。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
,爰自借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㈢、被告雖聲請提出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既因另案執行,已非
羈押之被告,自無從再為是否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之裁定,是
被告所請無從允准,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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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