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子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967號、113年度執字第1456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子凡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子凡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
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
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
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
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
院,且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之犯罪日期均在編號1確定日
期之民國112年7月5日前所犯,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法院
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5所
示之罪均不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則均
得易科罰金,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
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
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
指印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
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稽,則聲請
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認核屬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
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以及
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回
覆無意見等情,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而為整體評價後,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上開原得易科罰 金之罪,因與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 庸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已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 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8日 112年4月8日下午4時5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之某時 112年4月8日下午4時5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13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20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0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97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393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393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5月31日 112年9月21日 112年9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97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393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39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7月5日 112年10月25日 112年10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05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8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849號 編號1至3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8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已執畢)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9日 112年5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341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1567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84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890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5月31日 113年8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784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89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5日 113年10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備 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839號(已執畢)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5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