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285號
TYDM,114,聲,2285,2025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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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振宇



具 保 人 李其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其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李其諺因受刑人廖振宇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
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
人飭回,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
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
第00000000號)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
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
10年11月8日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110年11月9日國庫存款收
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在卷可佐。嗣受刑人
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1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1月,受刑人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
3000判決駁回上訴,於113年9月16日確定後,由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送達執行傳票至受刑人位在桃園市○○區○○路0段00
巷00號4樓之2之住所,交由受刑人之受僱人收受,惟屆期受
刑人均未到案執行,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
警察至受刑人前開住所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又經命具保
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執行傳票經送達具保人上開位在桃園
市楊梅區之住所及桃園市中壢區之居所,均因未獲會晤本人
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文書分別寄存於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上湖派出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
分局內壢派出所),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各情,有受刑人之
前案紀錄表、前開刑事案件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
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
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查詢結果、具保人完整矯
正簡表等在卷可憑。而受刑人現均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
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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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