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
附民原告 李宜儒 年藉詳卷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附民被告 王冠麒 年藉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78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
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黃皓彥 法 官 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