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4年度,65號
TYDM,114,簡上附民,65,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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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胡信
被 告 陳敬捷

上列被告因家暴恐嚇等案件(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184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胡信堯對被告陳敬捷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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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