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4年度,1730號
TYDM,114,桃簡,1730,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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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7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協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35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依前項規定為觀
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
罪者,適用前2項(註:即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
規定。」,且同條例第23條第2項亦規定:「觀察、勒戒或
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
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
審理」。查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
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687號裁 定
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5
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4年度毒偵緝字第269號、114年度毒偵字第3003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既於
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
品之犯行,依上揭規定,自應依法追訴,而無再為觀察、勒
戒或強制戒治之適用。從而,檢察官依法就本案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核其程式並無違誤。
三、論罪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
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
告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
各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觀察、勒戒之處遇程序,本應知所警惕,猶漠視法令禁制,
再次施用毒品,顯未知所戒慎,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
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未見戒除惡習之決心
,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施用
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
體、財產等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並兼衡施用毒品者
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心態與
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
理矯治為宜,復參以被告之前科紀錄,可見其屢犯相同類型
之施用毒品案件,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暨其於警詢
時自陳之職業、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毒偵字卷 第1
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同附表編號「備註」欄所示之鑑定報告在 卷可憑(見毒偵字卷第127頁),係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 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 式,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 與必要,應與所盛裝之毒品視為整體,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自無庸再為沒 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並敘述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劍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渝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備  註 甲基安非他命藥錠(含包裝袋) 2顆 【鑑驗報告】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品編號:D114偵-0361) 【鑑驗結果】 分析編號DAD5613。 綠色六角形藥錠共1包取1檢驗。 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2.24公克。 淨 重:1.983公克。 使用量:0.021公克,鑑定用罄。 剩餘量:1.962公克。 驗餘總毛重約:2.219公克。 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3521號  被   告 乙○○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 地院)113年度毒聲字第68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4年5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 出所, 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269號 及114年度毒偵字第30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未戒 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4 年6月10日晚間7時許,在桃園市桃園區好樂迪KTV,吞食含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藥碇,藉此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14年6月11日晚間9時50分許,在桃 園市○○區○○○00號前為警盤查,經其同意受搜索後,在褲子 口袋內扣得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藥錠2顆( 驗餘總毛重約2.219公克),且經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為 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 表、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U06 10號)、自願受採尿同意書、現場照片及上開物品扣案可資 佐證,而扣案毒品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 報告在卷可憑,被告犯嫌堪以認定。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 件,經依新北地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已因無繼續施用傾向



獲釋,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為憑,足 見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自 應依法訴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 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之藥錠2顆,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檢 察 官   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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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