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14年度,1188號
TYDM,114,桃簡,1188,202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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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簡字第1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IAN MARDIANA BT ARMAN SAID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4年度偵緝字第17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DIAN MARDIANA BT ARMAN SAID過失犯輸入禁藥罪,處拘役20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
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千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DIAN MARDIANA BT ARMAN SAID本應注意輸入任何藥品,非
將藥品之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
及有關資料及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
及樣品,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
許可證後,不得為之,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即屬藥
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所規定之禁藥,其亦無不能注意
之情形,但其竟於民國109年3月25日前某時許,委託不知情
立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
北關)申報進口快遞貨物「Work clothes」1批(主提單號碼
:000-00000000號,報單號碼:CV09790KT299號,分提單號
碼:00000000000號),而以航空貨運快遞之方式,自印尼
輸入如附表所示含有禁藥成分之物品,經臺北關查獲。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DIAN MARDIANA BT ARMAN SAID於偵查中、本院之自白

  ㈡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
及搜索筆錄、個案委任書及所附中華民國居留證、臺北關
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各1份、上開物品之照片4
張。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
禁藥罪。又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應以行為
人主觀上知悉其所輸入係主管機關所管制之藥品而故意未
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而輸入為成立要素。若行為人欠缺此
項主觀之要素者,而其行為符合同法第82條第3項過失罪
之構成要件者,則應依該過失罪名論擬。準此,聲請人雖
認被告所為構成故意輸入禁藥罪,但在基本社會事實同一
之範圍內,本院認依被告之智識程度、上開物品之性質(
係咳嗽糖漿、胃乳等家庭常備用藥),應無將禁藥輸入我
國之故意,而僅具過失,本院爰就此開庭向當事人諭知並
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而保障程序權後,變更起訴法條而論
處如上。被告利用上開業者為本案,屬間接正犯。
  ㈡審酌被告忽視我國政府管制藥品之政策,未經主管機關許
可即過失輸入上開物品,有害我國藥品衛生管理,實屬不
該。惟上開物品甫入境即為海關人員查獲,尚未散布,危
害之程度甚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
犯罪之動機、手段、在我國無前科之良好品行、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在我國無犯罪科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 。被告係一時失慮,觸犯本案刑章,於本院更已懇切表達 悔意,在我國合法居留迄今,可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上 開罪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上開宣 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 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附負擔緩刑,以 利自新並使被告確切記取教訓。
四、沒收:
  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 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性質應屬行政秩序 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 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 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準此,扣 案之上開物品均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所稱禁藥, 卷內又無證據證明已經行政沒入銷燬,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皆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柔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袁維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VICKS Formula 44 Sirup Batuk」咳嗽糖漿 3盒 2 「POLYSILANE」胃乳 5罐 3 「BINTANG TOEDJOE No.16」解熱鎮痛粉 1盒 4 「ALBOTHYL」陰道塞劑 1盒 論罪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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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