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字,114年度,1182號
TYDM,114,桃交簡,1182,202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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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桃交簡字第1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禎鴻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14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禎鴻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本院審酌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卻未能記取教訓,於服用
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0毫克,仍貿然駕駛汽車
上路,除危及己身安危,亦罔顧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且對
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造成相當程度之潛在危險,
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惟其於為警
攔檢、盤查時曾一度駕車逃逸,經警緝捕後始接受酒精濃度
測試等犯後態度,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自陳家庭
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 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王映荃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409號  被   告 謝禎鴻 男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禎鴻自民國114年6月6日晚間6時許起至同日晚間8時許止 ,在桃園市楊梅區某餐廳飲用酒類,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 意,於同日晚間9時40分許,自住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9時41分許,行經桃園市○ ○區○○路000號前,見警攔檢欲躲避盤查而駕車逃逸,經警緝 捕後,並於同日晚間9時50分許,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0.50毫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禎鴻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取締酒後駕車酒精測定紀錄表及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路監 理電子閘門系統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檢 察 官 王映荃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嚴怡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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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