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535號
TYDM,114,易,535,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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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5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彥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8441
號、113年度偵字第48454號、113年度偵字第48467號、113年度
偵字第48480號、113年度偵字第48493號、113年度偵字第48506
號、113年度偵字第48532號、113年度偵字第48545號、113年度
偵字第48558號、113年度偵字第48571號、113年度偵字第48584
號、113年度偵字第48597號、113年度偵字第48610號、113年度
偵字第48649號、113年度偵字第48662號、113年度偵字第48688
號、113年度偵字第53671號、113年度偵字第53697號、113年度
偵字第53710號、113年度偵字第53736號、113年度偵字第53749
號、113年度偵字第53762號、113年度偵字第53788號、113年度
偵字第53814號、113年度偵字第53827號、113年度偵字第53866
號、113年度偵字第53892號、113年度偵字第53905號、113年度
偵字第5391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彥沛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該編號「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如附表各編號「應沒收(含追徵)之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楊彥沛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時之自白」(見本院易字卷第178頁、 第200-201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本件判決書 附表「證據出處欄」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楊彥沛就附表編號1至15號、18至25號、27至32號所示 之29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0條1項之竊盜既遂罪;就附表 編號17、26號之2次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 加重竊盜罪;就附表編號16號之該1次犯行,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㈡被告前揭共32次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各次竊盜犯罪 之被害人均不同一,自應分論併罰。至公訴意旨就附表編號 14、15、16號雖認被告係以接續一行為而犯之,並同時觸犯 竊盜既遂及未遂罪,認應從一重處斷云云。然被告就前述附



表編號14-16所為犯行,犯罪之被害人分別為附表編號14號 至16號之謝語姍、杜聿喬、謝少鋒3人,且依監視器畫面所 示被告分別向三輛不同之機車內財物行竊,被告下手行竊時 本可合理預見其係偷竊3台不同機車車主車廂內之財物,則 其主觀上係侵害不同之財產監督權人之財產法益,客觀上亦 分別為之,依法並無論以接續犯之餘地,是公訴意旨顯有誤 會,併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過往即有大量財產犯罪之犯罪行為人素行,本件 又如附表所示期間大量且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 安全,全然無視他人財產權益,亦輕忽其竊盜犯行可能被害 人造成之困擾,仍不斷犯案,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 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警 詢中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竊得財 物之價值、竊得財物是否已發還及被告迄今未能取得如附表 所示財物被害人諒解或達成民事調解、和解、及被告自稱有 強迫症、現另案在監執行中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 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就其中得易科罰金之刑之部分,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另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 應執行刑,可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 之情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 照)。查被告本案所犯數罪,固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 ,然本院審酌其等均尚有另案而有併同定應執行刑之可能,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爰不於本案另 定應執行刑,末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第1、3至15號、17至18號、21號 、23號、25號、27號、28號至31號「應沒收(含追徵)之物」 欄所示,均為被告本件竊盜犯行所獲之不法所得,其中  除編號21、27所示之物(即前揭二編號所應沒收追徵之物, 僅限雨衣2件、橘色安全帽1頂)已有部分發還外,其餘竊得 之物,均未合法發還予被害人,自均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附表編號11所示身分證1張、健保卡2張(賴雨姍、賴佑 恩)、金融卡5張(聯邦銀行、臺灣企銀、安泰銀行2張、中 壢農會)、信用卡1張(星展銀行)等物,因具專屬性,本 身並無確切交易價值,經所有人掛失即可令其失效,是該等 物品之沒收尚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白惠淑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弘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欣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行為時、地 竊取方式 應沒收(含追徵)之物 主文及宣告刑 證據出處 1 呂宗旻 (提告) 113年4月19日8時4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自助洗衣店 徒手竊取呂宗旻所有之粉紅色防曬外套、黑色七分長褲、牛仔短褲、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黑色內衣、黑色內褲、黑色多口袋長褲、黑色無袖上衣各1件(價值3000元),得手後離去。 粉紅色防曬外套、黑色七分長褲、牛仔短褲、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黑色內衣、黑色內褲、黑色多口袋長褲、黑色無袖上衣各1件。 被告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見113年偵字第53827號第43-47頁) 2 鄒仁俊 (提告) 113年4月19日8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前鄒仁俊使用之車號000-000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拔,徒手竊取機車供己代步使用。 (已發還) 普通重型機車1輛。 (已發還) 被告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 (見113年偵字第53827號第43-47頁、第39頁) 3 范雯晴 (提告) 113年5月12日21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0號自助洗衣店 徒手竊取范雯晴放置於洗衣店烘乾機之40條毛巾(價值12000元),得手後離去。 40條毛巾。 被告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見113年偵字第48454號第31-38頁) 4 王詩靜 (提告) 113年5月12日23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自助洗衣店 徒手竊取王詩靜放置於洗衣店烘乾機內黑灰色格子長褲1條、短袖上衣1件等(價值5000元),得手後離去。 黑灰色格子長褲1條、短袖上衣1件等。 被告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見113年偵字第48467號第31-37頁) 5 齊雅英(未提告) 113年5月19日19時41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前 徒手竊取齊雅英放置於車號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車廂內之安全帽1頂(價值3000元)、雨衣1件(價值1000元)、摩托車手套1雙(價值160元),共價值4160元,得手後離去。 安全帽1頂、雨衣1件、摩托車手套1雙。 被告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見113年偵字第48441號第38-40頁) 6 林彥甫 (提告) 113年5月19日20時35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中正路868巷路口 徒手竊取林彥甫放置在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之安全帽1頂(價值2100元),得手後離去。 安全帽1頂。 被告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見113年偵字第53788號第36-37頁) 7 王嘉慶 (提告) 113年5月23日23時1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前 徒手打開王嘉慶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廂,竊取車箱內之腰包及現金500元(共價值1500元),得手後離去。 腰包及現金500元。 被告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見113年偵字第53736號第37-38頁) 8 林俊宏 (提告) 113年6月11日23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1樓機車停車場 徒手竊取林俊宏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廂內之汽車電子遙控器1個、出租套房及鐵門鑰匙共4顆、感應扣2顆、大門鑰匙2把(共價值5000元),得手後離去。 汽車電子遙控器1個、出租套房及鐵門鑰匙共4顆、感應扣2顆、大門鑰匙2把。 被告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見113年偵字第53749號第32-37頁) 9 徐珮娸 (提告) 113年6月19日18時28分許在桃園市○○區○○區000號自助洗衣店 徒手竊取徐珮娸放置在洗衣機內長褲3件、襯衫2件、內褲6件、小毛巾2條、短袖上衣2件、運動短褲3件、內衣2件(共價值10000元),得手後離去。 長褲3件、襯衫2件、內褲6件、小毛巾2條、短袖上衣2件、運動短褲3件、內衣2件。 被告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見113年偵字第48649號第39-41頁) 10 廖宥琳 (提告) 113年6月19日22時03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巷0號前 徒手竊取廖宥琳放置在機車腳踏墊上之洗髮精2罐(價值4000元),得手後離去。 洗髮精2罐。 被告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見113年偵字第48545號第31-33頁) 11 賴雨姍 (未提告) 113年7月5日凌晨5時5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 徒手竊取賴雨姍放置於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置物箱內皮夾1個【其中有身份證1張、健保卡2張(賴雨姍賴佑恩)、金融卡5張(聯邦銀行、臺灣企銀、安泰銀行2張、中壢農會)、信用卡1張(星展銀行)、現金4000元】(共價值6000元),得手後離去。 皮夾1個【其中有身份證1張、健保卡2張(賴雨姍賴佑恩)、金融卡5張(聯邦銀行、臺灣企銀、安泰銀行2張、中壢農會)、信用卡1張(星展銀行)、現金4000元】 被告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見113年偵字第53866號第31-36頁) 12 顧錦幗(提告) 113年7月5日16時38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 徒手竊取顧錦幗放置機車車號000-0000號腳踏墊上之健康食品包裹(價值1865元),得手後離去。 健康食品包裹。 被告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見113年偵字第48506號第31-33頁) 13 李櫂仲 (提告) 113年7月7日23時21分許在桃園市中壢區中正路787巷內 徒手竊取李櫂仲放置車號000-0000機車車廂內之現金1萬3千元、機車鑰匙1串、遙控器2個、磁控鎖3個(2藍1灰)、鑰匙3、4把、高爾夫測距儀1具(價值7000元)、橙黃色電動工具1組(價值3000元)、雷射測距儀1組(價值15000元)、螺絲起子2支及剪線鉗1支(價值共500元)、公司鑰匙20至30支(附有3個電動門遙控器)(價值5000元),共價值45400元,得手後離去。 現金1萬3千元、機車鑰匙1串、遙控器2個、磁控鎖3個(2藍1灰)、鑰匙3、4把、高爾夫測距儀1具(價值7000元)、橙黃色電動工具1組(價值3000元)、雷射測距儀1組(價值15000元)、螺絲起子2支及剪線鉗1支(價值共500元)、公司鑰匙20至30支(附有3個電動門遙控器)(價值5000元)。 被告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見113年偵字第48493號第42-43頁) 14 謝語姍 (提告) 113年7月10日凌晨3時7分17秒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 徒手竊取謝語姍放置於車號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車廂內衛生紙1包(價值39元),得手後離去。 衛生紙1包 被告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見113年偵字第53892號第31-32頁) 15 杜聿喬 (提告) 113年7月10日凌晨3時7分19秒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 以不詳方式毀損杜聿喬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廂,徒手竊取放置上開機車車廂內碟煞鎖1個(價值350元)、口罩1個(價值20元)、手套2雙(價值140元),共價值510元,得手後離去。 碟煞鎖1個(價值350元)、口罩1個(價值20元)、手套2雙(價值140元)。 被告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見113年偵字第53915號第33-35頁) 16 謝少鋒 (提告) 113年7月10日凌晨3時7分39秒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 見謝少峰所有之車號000-000普通重型機車停放於此,徒手開啟其機車車廂,因其內並無財物而未遂。 無。 被告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見113年偵字第53905號第33-34頁) 17 許嘉吟 (提告) 113年7月10日22時2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B1停車場 侵入前開住宅內之BI停車場後,徒手竊取許嘉吟放置在車號000-000機車車廂內之外套1件及現金4千元(共價值5000元),得手後離去。 外套1件及現金4千元。 被告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柒月。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見113年偵字第48610號第38-44頁) 18 李子琳 (提告) 113年7月14日8時2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騎樓 徒手竊取李子琳放置在機車車廂內墨鏡1副、粉色雨衣1套、紫色防曬外套1件、深藍色防曬裙1件、防曬手套1副(共價值1500元),得手後離去。 墨鏡1副、粉色雨衣1套、紫色防曬外套1件、深藍色防曬裙1件、防曬手套1副。 被告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見113年偵字第53697號第31-35頁) 19 劉耘睿 (提告) 113年7月14日10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前 徒手竊取劉耘睿所有之腳踏車1台(共價值9800元),得手後離去。(已發還) 腳踏車1台。(已發還) 被告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 (見113年偵字第48571號第31-32、29頁) 20 高泉琳 (提告) 113年7月16日凌晨3時23分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旁 徒手竊取高泉琳停放於此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後離去。(機車1台,已發還) 機車1台。(已發還) 被告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見113年偵字第48688號第29-30頁) 21 呂姿儀 (未提告) 113年7月16日8時7分在桃園市○鎮區○○街00號前 徒手竊取呂姿儀車號000-0000號機車(已發還)及雨衣2件(雨衣價值400元),得手後離去。 機車(已發還)及雨衣2件。 被告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 (見113年偵字第48558號第49-52、47頁) 22 孫子斌 (未提告) 113年7月19日凌晨3時8分在桃園市○○區○○路00巷00○0號號前 徒手竊取孫子斌放置在機車車廂內之寵物GPS定位器1個(共價值1000元),得手後離去。(已發還) 寵物GPS定位器1個。(已發還) 被告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 (見113年偵字第48597號第37-38、35頁) 23 劉康弘 (未提告) 113年7月19日凌晨3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前 徒手竊取劉康弘放置於機車車廂內之鑰匙1串、鴨舌帽1頂,得手後離去。 鑰匙1串、鴨舌帽1頂。 被告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見113年偵字第53762號第27-28頁) 24 賴宏維 (未提告) 113年7月19日20時12分在桃園市○○區○○街000號自助洗衣店內 徒手竊取賴宏維所有之衣服數件(價值20000元),得手後離去。(已發還) 衣服數件。(已發還) 被告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 (見113年偵字第48532號第41-42、39頁) 25 黃金柱 (提告) 113年7月20日凌晨2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弄000號前 徒手竊取黃金柱放置於機車車廂內之手套1雙、外套1件、雨衣1件(共價值1000元),得手後離去。 手套1雙、外套1件、雨衣1件。 被告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見113年偵字第53710號第29-31頁) 26 廖國勳 (提告) 113年7月21日9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號 見前開住宅之車庫鐵門未關,侵入該車庫後,翻找財物,並拿取廖國勳放置於機車前車廂之鑰匙一把,得手欲離去之際,適逢被害人發現,始將機車鑰匙交還。(告訴人現場取回) 鑰匙1把。(已交還) 被告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柒月。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見113年偵字第53814號第31-32頁) 27 胡哲銘 (提告) 113年7月23日凌晨0時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0號前 徒手竊取胡哲銘停放在此之車號000-0000機車(已發還)及橘色安全帽一頂(價值2000元),得手後離去。 機車(已發還)、橘色安全帽一頂。 被告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 (見113年偵字第48662號第43-49、31頁) 28 潘建宏 (提告) 113年7月27日凌晨5時50分在桃園市○○區○○街00號娃娃機臺店 徒手竊取潘建宏放置於娃娃機台備貨區之藍芽喇叭2個、化妝箱1個(共價值1300元),得手後離去。 藍芽喇叭2個、化妝箱1個。 被告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見113年偵字第48480號第31-38頁) 29 阮氏凰妹 (提告) 113年7月29日14時2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自助洗衣店 徒手竊取阮氏凰妹所有之20件衣服(共價值10000元),得手後離去。 20件衣服。 被告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見113年偵字第48584號第13-14頁) 30 程詩雅 (未提告) 113年8月7日23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1樓 徒手竊取程詩雅放置在車號000-0000號機車上之RSV廠牌安全帽1頂(價值2500元)、機車鑰匙1把(價值8000元)、外套1件(價值800元),共價值11300元,得手後離去。 RSV廠牌安全帽1頂(價值2500元)、機車鑰匙1把(價值8000元)、外套1件(價值800元)。 被告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現場照片(見113年偵字第53671號第63-64頁) 31 許軒瑞 (提告) 113年8月8日凌晨0時12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娃娃機臺店 徒手破壞娃娃機機台擋板後將公仔1個(價值300元)從取物口取出,得手後離去。 公仔1個(價值300元) 被告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見113年偵字第53671號第65-71頁) 32 范燕英 (提告) 113年8月12日凌晨1時14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 徒手竊取范燕英所有之保麗龍箱子1個、墨綠色行李袋1個(內含多件衣服及生活用品),得手後離去。(已發還) 保麗龍箱子1個、墨綠色行李袋1個(內含多件衣服及生活用品),(均已發還)。 被告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贓物認領保管單(見113年偵字第53671號第73-82、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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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