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詔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4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詔婷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1日。
事 實
許詔婷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9日18時35
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陳政憲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
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許詔婷於113年
3月9日17時40分許,搭乘陳政憲所駕車號0000-00自用小客車(
下稱A車),前往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健亞診所,A車停放
在健亞診所停車場時,遭民眾報警車內副駕有人施用毒品為警到
場盤查,後警在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內徵得許詔婷同意採集尿液
,尿液送驗後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㈠起訴合於程序規定
被告許詔婷於民國110年9月24日執行觀察勒戒完畢,於執行
完畢3年內之113年3月9日18時35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再
度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故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將被告提起公訴
,於法有據。
㈡證據能力
⒈被告對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爭執證據能力(易卷70頁),而該
等證據有無證據能力,本院將於下「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
由」欄併同論斷。
⒉其餘被告未爭執之證據,皆經本院提示及調查,對被告自具
證據能力。
⒊檢察官對證據能力均無意見。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被告坦承於事實欄所載時、地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惟辯稱:我不是現行犯,我沒有同意採尿,我認為帶我
回警局的過程、採尿的過程都不合法,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
編號對照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都
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等語(易卷68-70頁)。
㈠警員接獲民眾報案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2項及警察職權行使法(下稱警職法)第6條、第7條規定到場盤查,並依警職法第7條第2項規定及被告同意配合調查,將被告帶回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之過程為合法
⒈被告於113年3月9日17時40分許搭乘陳政憲所駕A車前往健亞
診所,陳政憲將A車停放在健亞診所停車場,經旁邊民眾詹○
宣向警局報案「中山路2段939號A車內有人吸毒」,大園分
局即派遣新坡派出所警員廖僩文、李佳欣於同日17時50分許
到健亞診所停車場處理,詹○宣當場向警員告知「我看到副
駕駛座的女子在施用毒品,口中吐出煙霧」等情,業據陳政
憲證述(毒偵4233卷28頁)、詹○宣證述(審易卷127-128頁
)、廖僩文證述(審易卷119-120頁、易卷152-153頁)、李
佳欣證述(易卷165-166頁)明確,復有健亞診所停車場監
視影像擷取畫面(審易卷129-132頁)、勤務指揮中心受理
案件紀錄表(易卷135頁)可證,此情堪認屬實。可知,大
園分局係接獲有人在A車內施用毒品,始派廖僩文、李佳欣
到健亞診所停車場執行勤務,現場並有詹○宣直接證述A車內
之被告正在實施犯罪,而廖僩文、李佳欣身為司法警察已知
有犯罪嫌疑,兩人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31第2項、警職法第
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69點、第71點
規定實施盤查及犯罪偵查。
⒉廖僩文、李佳欣於113年3月9日17時50分許進入健亞診所尋找
陳政憲及被告,被告於診所內向李佳欣謊稱其非與陳政憲同
車之人並趁隙離開健亞診所,廖僩文則經陳政憲同意後開啟
A車車門聞到毒品氣味、發現施用毒品器具及甲基安非他命
數包,陳政憲要求將A車交被告開回,李佳欣則於同日18時
在健亞診所及附近尋找被告,在健亞診所旁的7-11超商發現
徘徊之被告,且被告對於李佳欣之詢問均未配合及抗拒,李
佳欣始使用輕度強制力將被告帶回A車旁等情,業據陳政憲
證述(毒偵4233卷28頁、易卷178頁)、廖僩文證述(審易
卷119-120頁、易卷152-154、156-160頁)、李佳欣證述(
易165-167、170-171頁)明確,復有陳政憲搜索扣押筆錄、
陳政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毒偵1539卷17-23頁)、如附表
勘驗內容([17:59:36]至[18:09:11])可證,此情堪認屬實
。可知,廖僩文經陳政憲同意開啟A車聞到毒品氣味並發現
施用毒品器具及毒品,廖僩文、李佳欣已能依詹○宣、陳政
憲之證述、情況證據及物證,綜合判斷被告確為與陳政憲同
車之人且被告係持有、施用毒品犯罪嫌疑之現行犯,故廖僩
文、李佳欣本得依警職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攔停在健
亞診所旁徘徊之被告查證身分、依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69點
對被告實施初步查訪、紀錄或直接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
、2項逮捕被告。而李佳欣向在健亞診所旁徘迴之被告確認
身分、是否為陳政憲同車之人等案件狀況時【依附表勘驗內
容([17:59:36]至[18:09:11])顯示李佳欣選擇先確認是否
同車、人別、車上毒品歸屬何人之方式執法】,被告呈現抗
拒狀態,故李佳欣使用輕度強制力將被告帶回A車旁,與警
職法第7條第2項規定相符且無違比例原則,自屬適法之職務
執行。
⒊李佳欣於113年3月9日18時9分許將被告帶回A車旁,廖僩文、
李佳欣、支援警員詢問A車內毒品、施用器具狀況及被告身
分時,被告均未正面應答,僅係不斷強調不知道A車內有毒
品、與自己無關等話語,陳政憲則坦承A車內毒品及施用器
具為其所有,支援警員遂令被告選擇係要被逮捕移送地檢署
或配合查證身分及犯罪嫌疑後函送地檢署,李佳欣即安撫被
告請被告與警員一起回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查證身分及犯罪
嫌疑,被告始由警員載回派出所等情,業據廖僩文證述(易
卷158-160、163-164頁)、李佳欣證述(易卷170-172頁)
明確,復有如附表勘驗內容([18:09:11]至[18:18:48])可
證,此情堪認屬實。另廖僩文證稱:113年3月9日18時許當
下,因陳政憲承認毒品與器具是他的,但民眾報案是被告犯
罪,被告又是裝有毒品的A車同車人,我自己在沒有親眼目
睹被告犯罪的狀況,我採取比較保守、拘束人身自由最小的
方式分別處理,對陳政憲進行逮捕及權利告知,讓被告選擇
作完筆錄、不用再拘禁的方式處理,警員才會問被告要移送
或函送,且被告最後有同意一起回去等語(易卷158-160、1
64頁),李佳欣證稱:我將被告帶回A車旁,因陳政憲承認
毒品是他的,但我們無法確認將來陳政憲會不會翻供說毒品
是被告的,所以我們雖然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是現行犯,但
是採用比較保守的方式處理,才問被告要函送或移送,且被
告在現場一直沒有正面回答她的身分及毒品歸屬,才會依警
職法第7條第2項將被告帶回派出所,帶回的過程中被告也沒
有表示不願意等語(易卷170-172頁)。可知,廖僩文、李
佳欣、支援警員均認為被告係「得」逮捕之現行犯,僅因陳
政憲承認毒品是陳政憲所有,始對被告採取比較保守的方式
處理,且被告當下確實未正面回答警員對於身分及毒品歸屬
之詢問,故廖僩文、李佳欣、支援警員提供被告可選擇被逮
捕,或依警職法第7條第2項及被告配合調查之方式處理,應
屬適當之裁量,而廖僩文、李佳欣、支援警員最後選擇對被
告人身自由侵害較小之方式,即依警職法第7條第2項及被告
同意配合調查之方式,將被告帶回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之過
程,於法實屬有據且無違比例原則。
⒋至被告辯稱其不是現行犯,將其帶回警局的過程不合法云云
,與上開事證及法律規定不符,自不可採。另被告復抗辯警
員搜索A車不合法等語(易卷212-213、217頁),惟A車之駕
駛人及使用人為陳政憲,陳政憲有權同意A車受搜索,則於
陳政憲同意受搜索且無意願爭執A車有不合法搜索情狀下,
本案尚無不合法搜索問題,被告抗辯搜索不合法云云,無從
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⒌綜上小結,廖僩文、李佳欣於113年3月9日17時50分許依警職
法第6條第1項、第7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2項規定
抵達健亞診所,對被告實施盤查及偵查,廖僩文、李佳欣、
支援警員於於113年3月9日18時許依警職法第7條第2項及被
告同意配合調查狀況下,將被告帶回大園分局新坡派出所之
過程均為合法。
㈡被告於新坡派出所內係自願同意警員採驗尿液,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之取得過程合法,均具證據能力
⒈被告於113年3月9日18時22分到新坡派出所後,一度失控吼角
,經廖僩文施以管束,於同日18時35分許,經陳政憲以「驗
一驗可以回去」等語勸說被告,被告同意接受採尿並持紙杯
及空瓶自行進入廁所採尿交給李佳欣,由李佳欣提供自願受
採尿同意書供被告簽署等情,業據被告供述(易卷215頁)
、陳政憲證述(易卷182-184頁)、廖僩文證述(易卷160-1
63、185頁)、李佳欣證述(易卷172-176、185頁)明確,
並有尿液兩瓶之照片(毒偵4233卷47頁)可證,此情堪認屬
實。另廖僩文證稱:被告驗尿前,我有讓被告選,如果妳不
願意接受採尿,我會檢具相關事證報給檢察官聲請強制採尿
,後被告與陳政憲討論,陳政憲勸說被告尿完作個筆錄就可
以回去,被告才說好,由女警負責處理採尿的事情,我有因
被告在派出所吼叫依警職法管束被告等語(易卷160-163頁
),李佳欣證稱:被告在派出所有失控行為被管束,女性嫌
疑人受採尿時,是由警員把杯子跟空瓶給嫌疑人,由嫌疑人
自己去廁所採尿,警員在外面看,若嫌疑人不願將尿液排泄
到杯子裡,沒有人有辦法強迫嫌疑人,被告本來不同意採尿
,是陳政憲跟被告說尿一尿就可以回去了,被告才同意接受
採尿,採尿完後被告原本繼續吵,是陳政憲要被告不要再爭
執被告就沒再爭執,後被告有簽署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及蓋手
印,當下我們本來有考慮逮捕被告,主要是陳政憲把被告哄
好,被告願意陪合就沒有逮捕等語(易卷168、173-176、18
5頁),被告供承:......那時候被管束的時候,我有說函
送或送地檢都可以,這部分我有跟陳政憲討論過等語(易卷
177頁)。
⒉可知,被告係因廖僩文給予逮捕報請檢察官強制採尿或自行
配合採尿之選擇,被告方與陳政憲討論並聽從陳政憲勸說,
始持紙杯及空瓶進入廁所採尿交給李佳欣,嗣簽立自願受採
尿同意書。倘被告無意願配合採尿,現實上應無人可強令被
告將尿液排泄至紙杯中,況前已敘及,依被告到派出所前之
事證,已足認定被告為持有、施用毒品嫌疑之現行犯,則警
員以合法之方式給予被告選擇機會及令被告與陳政憲討論後
,被告始決定採取對自己比較有利之方式即配合驗尿製作筆
錄後離開,不要受逮捕、避免人身自由遭更長時間拘禁,自
堪認被告在新坡派出所當下確係充分考量後,出於自由意願
接受採尿及簽署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則當下所得尿液及自願
受採尿同意書,自具有證據能力。另警員雖曾依警職法第19
、20條規定對有瘋狂行為之被告管束,然被告到新坡派出所
的時間為113年3月9日18時22分(如附表勘驗內容),受採
尿時間為113年3月9日18時35分(毒偵4233卷45頁),足認
被告受管束之時間甚短,且尚能與陳政憲討論應對方式,故
被告受合法管束乙事,自無礙被告係自願受採尿之認定。
⒊又同意採尿於司法實務上係要求犯罪嫌疑人出於自願性之同
意,並依案件具體狀況綜合判斷是否出於真摯之同意,而本
案狀況,係被告確實為現行犯,警員方以被告要受逮捕或主
動配合之方式給予被告選擇機會(且對於施用毒品嫌疑者,
畢竟需送請檢驗才能確認結果,故以侵害人身較小之方式裁
量,當屬適當),與警員在路邊隨意攔查他人或藉由偵查與
毒品無關案件之機會要求接受採尿不同,審查之密度即應降
低,附此敘明。
⒋承前所述,警員合法取得被告尿液及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後,
製作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並將被告尿液送請臺
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概括囑託之鑑定機關即台灣檢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台北濫用藥物實驗室進行被告之尿液檢測,取得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則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自均據證據能力。
⒌被告以上詞抗辯採尿過程不合法,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
對照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都不能
作為證據使用云云,顯與相關事證及規定不符,不可採。
㈢被告有事實欄所載犯行
依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我是在陳政憲觀音區住處以燒烤玻璃
球方式吸食甲基安非他命之煙霧等語(毒偵4233卷113頁)
及依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毒偵4233卷39-41頁),被告
尿液所含安非他命成分為5280ng/mL,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1
3206ng/mL而呈陽性反應,參以相關文獻就施用甲基安非他
命後代謝時間之研究結果,為3至4天即96小時內會排出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故被告確有於113年3月9日18時35分前之96
小時內某時許,在陳政憲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住處
,以燒烤玻璃球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自堪認定。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均不可採,自應依法論
科。
三、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又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已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刑之加重減輕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條例案件,經臺北地院以106年度審簡上字第
7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新北地院以106年度簡字第3917
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臺北地院以106年度簡字第2506號
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臺北地院106年度聲字第2521號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下稱甲案),被告又因違反毒
品條例、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485號判處
有期徒刑4月、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以107年度審
簡字第2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7年
度聲字第289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乙案),
於107年1月18日起接續入監執行甲、乙案,於108年5月5日
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易卷
22-30、39頁)。檢察官主張被告於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案
構成累犯,請法院審酌加重被告之刑(易卷7、9頁)。
㈡本院已令檢察官及被告於審理中就是否構成累犯及是否應加
重其刑為實質辯論(易卷219頁)。審酌被告前案執行完畢
之罪多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卻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
再犯罪質相同之本案,足見被告未因刑罰執行反省警惕,對
刑罰反應力十分薄弱,故依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後,
認依累犯規定加重被告本案之刑,並無過苛之處,爰依刑法
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被告之刑。
五、科刑
審酌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戕害自身,增生社福、醫療資源
耗損,埋藏治安風險,自應非難。次審酌施用毒品究為病患
性犯罪,應側重預防及治療,兼衡被告偵審外顯表現、犯後
態度、年齡、學歷、職業、經濟實力、婚姻家庭狀況及前科
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羽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附表:法院勘驗李佳欣警員配戴之密錄器內容(民國113年3月9 日,易卷140-151頁)
[17:54:35-18:07:10] 廖僩文、李佳欣在警車上接獲通報驅車至健亞診所,在附設停車場尋找陳政憲之蹤跡,二警員進入健亞診所並叫陳政憲名字,後陳政憲與許詔婷一同走出診間,李佳欣詢問許詔婷是否為一起,許詔婷稱不是 [17:59:36] 廖僩文、李佳欣與陳政憲一起走A車旁開啟副駕駛座車門,廖僩文表示毒品味道很熟悉,陳政憲表示拜託並說沒有。廖僩文目視到毒品並問陳政憲這是什麼請陳政憲說明,陳政憲表明為毒品,廖僩文問是誰駕駛,陳政憲稱自己為駕駛人,廖僩文、李佳欣問毒品是誰的,陳政憲稱是自己的,廖僩文作權利告知時,陳政憲打斷廖僩文表示要將鑰匙交給剛剛同行許詔婷 [18:02:05] 陳政憲遭上銬,李佳欣回診所找許詔婷未果,陳政憲打電話給同行之人並通知該人過來牽車,有人發現許詔婷在診所隔壁的7-11商店,並過去找許詔婷 [18:07:10-18:11:50] 李佳欣:小姐,妳是跟他一起的嗎? 許詔婷:不是阿 李佳欣:妳剛剛是跟他一起過來的嗎? 許詔婷:有什麼事,怎麼了? 李佳欣:妳剛才是不是跟他一起 許詔婷:沒有哇 李佳欣:不要裝了啦,我剛剛看到妳跟他一起,不然妳先跟我 過來 許詔婷:怎麼了嗎?為什麼 李佳欣:妳跟他一起從車上下來的吧,對不對。你們在同一個 診間還說不是一起的 許詔婷:沒有啊,我...。要幹嘛 李佳欣:過來 許詔婷:有什麼事情? 李佳欣:過去看妳就知道幹嘛了 許詔婷:什麼意思 李佳欣:我們有在上面搜到違禁品,妳過來看跟我們確認 許詔婷:我不知道阿 李佳欣:過去 許詔婷:為什麼我要過去?我為什麼要過去? 李佳欣:妳跟他同車嘛,妳跟他是不是同車? 許詔婷:下車我不知道,不是你們不能這樣子。 (此時李佳欣拉許詔婷的手,許詔婷有試圖甩開) 許詔婷:我今天要來辦東西,妳不能這樣子 李佳欣:不要再反抗了 許詔婷:我到底怎麼了,我跟他同車我不知道,你們不能這樣 子,我是看醫生捏 李佳欣:那妳在慌張什麼 許詔婷:那我能不能辦我的東西(聽不清楚) 李佳欣:先過去,妳知道發生什麼才會這麼緊張嘛,對不對 許詔婷:我不知道怎麼了 李佳欣:我請妳跟我過去,我現在還很客氣跟妳講,妳不要這 麼激動;妳這麼激動是不是心裡有鬼 許詔婷:我不是心裡有鬼 李佳欣:那我請妳跟我過去嘛,確認一下什麼情況 許詔婷:我只要確認過就可以了嗎? 李佳欣:看東西是誰的,過來 許詔婷:我跟妳過去,我不知道東西是誰的,我為什麼要跟妳 過去 李佳欣:妳跟他同車阿,來 許詔婷:不是,妳們這樣強行 李佳欣:夠了沒,走了(此時伸手拉許詔婷朝醫院停車場方向 前進) 許詔婷:什麼東西 李佳欣:妳在怕什麼,妳心裡有鬼嘛 ([18:09:11]李佳欣、許詔婷移動至A車旁) 許詔婷:怎麼了(此時許佳欣跟許詔婷在A車旁) 廖僩文:妳蹲著 許詔婷:為什麼 廖僩文:蹲著啦 許詔婷:你車上怎麼了 陳政憲:車上有水車啦 廖僩文:何止水車 陳政憲:就毒品阿 許詔婷:什麼東西 廖僩文:妳要大聲我比妳還大聲跟妳講,妳不要臉我也可以讓 妳不要臉 李佳欣:(跟在旁民眾說)不要錄影 許詔婷:等下回去尿尿 陳政憲:(對許詔婷說)妳幹嘛? 許詔婷:我不知道為什麼他們要叫我 李佳欣:妳剛剛是不是跟他一起來的嘛,妳還否認,如果妳不 知道幹嘛要這麼慌張這麼激動,就過來確認狀況阿 陳政憲:(對許詔婷說)我剛剛原本是要叫妳過來把車子開走李佳欣:她聽到我叫她過去,就直接反抗 廖僩文:(對許詔婷說)妳跟我回去尿尿 許詔婷:憑什麼 廖僩文:什麼憑什麼,妳跟他同車過來,看到我們就跑 許詔婷:我沒有 廖僩文:車子一打開都是毒品味道 許詔婷:我不...我沒有嗅覺 廖僩文:妳沒有嗅覺,我有嗅覺阿。我給他面子要好好低調處 理,妳要在那邊大吼大叫,要大聲我不會比妳小聲, 跟妳講。3包(毒品) 許詔婷:你為什麼車上會有 陳政憲:忘記了。 支援警員:證件查了嗎? 李佳欣:還沒 [18:11:50-18:13:23]確認許詔婷、陳政憲人別 許詔婷:到底怎麼回事 陳政憲:我就跟你講說我車放...(聽不清楚) 許詔婷:我不知道 支援警員:沒關係,先報身分證字號,如果沒跟妳沒關係等下 就可以讓你先走了,先報身分證字號,我們確認一 下身分 許詔婷:T2233 支援警員:2243 許詔婷:58777 支援警員:叫什麼名字 某人:(聽不清楚) 支援警員:他剛剛還報你證件 [18:13:23-18:18:48] 許詔婷:(對某人)我不知道…我不知道車上為什麼會有東西 某人:車上怎麼會有...(聽不清楚) 許詔婷:(對某人)我不知道,然後他們又不給我走 李佳欣:叫什麼名字(許詔婷未回答) 陳政憲:這跟她沒有關係啦 支援警員:她跟他同車啦 許詔婷:我只是跟他同車,我不知道 廖僩文:東西放在副駕駛座 許詔婷:我不知道阿 李佳欣:不要這麼大聲 許詔婷:為什麼要驗我尿 李佳欣:那妳為什麼一開始要溜走 廖僩文:為什麼要跑 許詔婷:我沒有,只是跟他一起來看醫生 某人:她是來看醫生的 廖僩文:我不管,東西在副駕駛座 許詔婷:我不知道 廖僩文:妳回去尿尿 支援警員:妳要怎麼說明東西不是妳的 陳政憲:我承認阿 支援警員:他等下回地檢翻供勒? 許詔婷:我不知道,我沒有嗅覺 支援警員:他等下回地檢翻供勒 陳政憲:這事情哪有可能 某人:他帶他出來看醫生,車上放什麼也不知道阿,這是他的 車阿 李佳欣:我跟你講她剛剛比他還心虛 許詔婷:不是,我嚇到 李佳欣:問她是不是一起來的,她還說謊 許詔婷:...(聽不清楚)調監視器好嘛,不要這樣子 李佳欣:剛剛問妳是不是說謊,妳說不是跟他一起來的,但妳 們是一起從診間出來的 許詔婷:不對,我完全不曉得 李佳欣:我只是問妳是不是跟他一起來的,妳就說謊了 支援警員:不要激動 許詔婷:我只說...(聽不清楚)不是 支援警員:沒有用驗尿就是陰性 某人:他要驗就是要驗啦,妳現在沒辦法 支援警員:妳自己選啦,要移還是要函送 某人:移什麼意思? 支援警員:要上銬嗎 許詔婷:我嗎? 支援警員:妳要配合,尿一尿我就讓妳走,妳還是要跟他一起 掛手銬去地檢署?都一起去地檢署說一說沒關係, 在我們這邊講話沒有偽證的問題,地檢署有偽證的 問題 許詔婷:我不懂 支援警員:他妳律師嗎? 許詔婷:哥我不懂,我真的完全不懂 支援警員:他現在跟我講說東西是他的,好,我相信阿,如果 去地檢署說東西是妳的勒,檢察官叫我找妳去哪裡 找? 許詔婷:不可能,我們在這邊直接有說了 支援警員:所以妳就直接驗尿,不要跟我講這麼多直接驗尿 李佳欣:不然妳們就直接一起去地檢署說東西是他的,妳就這 樣二選一,要馬他自己去地檢署說,東西可能是妳 的,要不然就妳們就一起去地檢署講 某人:好啦,去地檢署講,那個鑰匙給我(對陳政憲說)晚點 幫你開回去 許詔婷:哥 某人:妳去去地檢署跟他講 許詔婷:不是,我跟你講 廖僩文:我跟妳說,都要驗一驗,我剛剛問東西是誰的時候, 他還愣住一分鐘不敢講是誰的,最後是好啦好啦我 的,都有錄到 陳政憲:不是阿 許詔婷:我真的完全不知道,我們今天只是出來看醫生 廖僩文:不要講這麼多 許詔婷:哥哥,你先聽我說 支援警員:妳不要再往前了 李佳欣:他聽你說也是要驗尿啦 某人:就是要這樣子嘛,不然我能怎麼樣,用搶的是不是? 支援警員:妳也不是第一次了,拜託一下 許詔婷:我是真的不知道 支援警員:我跟妳講妳們現在同車,我要一起移送也可以,要 函送妳也可以 許詔婷:函送是什麼 支援警員:就是筆錄做一做,等下就可以走了,尿一尿就可以 走了 李佳欣:驗尿驗一驗、筆錄做完妳就可以先走了,還是妳們兩 個要一起去地檢署就這樣 支援警員:然後你去地檢署還是要尿 許詔婷:筆錄做一做,然後我還要 李佳欣:驗尿 許詔婷:妳剛剛已經查我證件了嗎?OK嗎? 廖僩文:採完尿、做完筆錄妳就走 許詔婷:不會再有任何的事情了嗎?因為我有很多委屈了 李佳欣:看待會驗尿結果,妳最近有使用嗎?驗尿一翻兩瞪眼支援警員:我看妳這樣講,就知道妳有在用了 (許詔婷轉身背對鏡頭) 李佳欣:我看妳這麼心虛 支援警員:身上有沒有 許詔婷:沒有,我身上沒有 支援警員:等下雙手放好,不要讓她藏東西或塞東西在巡邏車 上。我擔心妳身上還有違禁品 許詔婷:沒有 支援警員:回去再搜,這邊不用脫 [18:18:48-18:22:37](帶許詔婷、陳政憲上警車並帶回派出所) 李佳欣:聽到沒有,手放在膝蓋上面,配合一下啦,都說讓妳 驗尿做筆錄就走了,好不好 許詔婷:我現在擔心的是別的事情 李佳欣:擔心什麼事情 許詔婷:妳剛剛查我證號的時候是有問題嗎? 李佳欣:妳覺得會有什麼問題?妳報假的嗎? 廖僩文:有問題就把妳銬起來了 許詔婷:妳剛剛查有沒有正確啦 李佳欣:妳再念一次 許詔婷:我快瘋了 李佳欣:妳再念一次,不然妳這樣問反而很可疑 許詔婷:不是我說現在的問題 李佳欣:我說妳手放在這裡 許詔婷:我可以吃我的藥嗎? 廖僩文:到派出所 李佳欣:兩分鐘就到了 許詔婷:可以讓我吃嗎 李佳欣:我會讓妳吃藥,但妳現在手部不要有動作好不好 廖僩文:兩分鐘就到了,到派出所讓妳吃 李佳欣:妳如果是清白的,手就不要動,才剛剛跟你講 許詔婷:我藥給妳,妳拿出來給我 李佳欣:等下到派出所再吃 廖僩文:兩分鐘而已 李佳欣:沒有這麼急,妳知道我們新坡派出所在前面,不用500 公尺 許詔婷:誰報案 廖僩文:我怎麼可能跟妳講誰報案,就是有人報案才過來處 理,然後有毒品的味道,他跟我說沒有可以看,然後 一打開就看到了 李佳欣:(拿藥袋)這個是陳政憲 許詔婷:因為他陪我拿我失眠的藥員 李佳欣:妳吃史帝諾斯幹嘛,現在吃這個幹嘛 許詔婷:因為我長期失眠 李佳欣:妳等下要驗尿,不要亂吃藥啦,要採尿了還在那邊吃 藥,而且這個是陳政憲的藥包不是妳的 許詔婷:是我的,因為我的時間還沒有到 李佳欣:妳不要現在吃安眠藥,等下就要問筆錄,現在還要吃安眠藥;這個很快捏 廖僩文:安眠藥妳要吃回家吃 [18:22:37-18:22:37](許詔婷到派出所) 廖僩文:妳等下先帶進去然後把所有的東西放在桌上,然後帶 去廁所 許詔婷:所以我一驗有沒有的話,筆錄做一做我就可以回去了嗎? 廖僩文:對,就算有妳也是筆錄做一做就走了 許詔婷:我是真的怕 李佳欣:等下,妳先出來 廖僩文:身上可能有東西,顧好 許詔婷:沒有 廖僩文:那妳做一些很奇怪的動作 李佳欣:對阿 許詔婷:我怕 李佳欣:走啦,怕什麼 許詔婷:我被害過很多次 李佳欣:被誰害啦 許詔婷:我現在還在怕這件事情 李佳欣:妳先站著,東西先拿出來,先跟我進去廁所,這妳等 下再拿先放著 許詔婷:放著就好嗎,包包妳還要搜嗎?還是身上也要 李佳欣:全身都要搜 派出所員警:先搜身上,等下再處理包包 許詔婷:妳們...(聽不清楚) 派出所員警:這邊都有監視器,我們不會動妳東西 李佳欣:我們不會動妳東西 許詔婷:我要吃藥 李佳欣:妳要吃安眠藥我們不會讓妳吃,他要吃安眠藥 許詔婷:那我需要出示我的證明嗎?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