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4年度,930號
TYDM,114,審附民,930,202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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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30號
原 告 黃俊雄
被 告 TAN TECK MEN(中文姓名:陳德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2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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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