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2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凱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2849
號、第52953號、第52960號、第5296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
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江凱庭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4「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
,分別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
及沒收。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所處拘役刑部分,應執行拘役四十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江凱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
,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3年8月31日15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日
本橋3C桃園愛買門市,乘無人注意之際,以徒手竊取余柏羭
所管領之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得手後即離去。
㈡於113年9月2日11時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日本橋3C
桃園愛買門市,乘無人注意之際,以徒手竊取余柏羭所管領
之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物,得手後即離去。
㈢於113年9月1日12時至14時30分期間內之某時許,在桃園市○○
區○○0街00號前,乘無人注意之際,以徒手竊取楊馥瑄所管
領之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物,得手後即離去。
㈣於113年8月3日(起訴書誤載為8月4日,應予更正)10時許、
同日14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寶雅愛買店,乘無
人注意之際,以徒手竊取張崇武管領之附表一編號4至20所
示之物,得手後即離去。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江凱庭於警詢時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余柏羭、楊馥瑄、張崇武分別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現場監視器畫面、遭竊商品、被告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監視器影
像翻拍照片暨現場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至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
㈡被告就前述所犯4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四肢健全
,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
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並不可取,
應予非難;另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然迄今未與告訴人3
人達成和解,復未賠償告訴人3人之損失,兼衡被告之素行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述之智識
程度、職業、月收入、須扶養外婆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4「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
所示之刑,又衡酌被告所犯前開犯罪之類型、行為態樣、動
機、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各情,本於罪責相當原則之要求,
在法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
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就所處之有
期徒刑、拘役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 就宣告刑及所定其之應執行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
㈠被告竊得如附表一編號1、2(僅麥克風2支部分,喇叭本體業 已發還告訴人)、4至18、20「犯罪所得及其價值(新臺幣) 」欄所示之物,分別屬被告於犯罪事實㈠、㈡、㈣所獲取之犯 罪所得,因未扣案,復未實際返還或賠償予告訴人3人,自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各該次犯 行主文項次下,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竊得如附表一編號2之藍芽唱K喇叭(型號SY11,不含 雙麥客風)、3、19「犯罪所得及其價值(新臺幣)」欄所示 之物,均扣案且經告訴人3人分別立據領回,有領據保管單 、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自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 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提起公訴,檢察官翁貫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所得及其價值 (新臺幣) 備註 1 OWS開放式舒感耳機,1副(價值1,290元) 未扣案 2 藍芽唱K喇叭(型號SY11)附雙麥客風1組(價值1,690元) 發還藍芽唱K喇叭本體,另麥克風2支部分則未發還 3 楊馥瑄之電動腳踏車,1臺(價值2萬5,000元) 已發還 4 MKUP賴床美白素妍霜30ML,2組(價值1,360元) 未扣案 5 BANILA CO超持久無暇氣墊粉餅14g-21R,1組(價值990元) 未扣案 6 舒特膚BHR淨白無瑕精華液30ml,1組(價值1,590元) 未扣案 7 舒特膚BHR淨白調理安撫霜50g,1組(價值1,090元) 未扣案 8 神秘魔幻糖果日拋10片裝-香草泡泡1.00,1組(價值299元) 未扣案 9 神秘魔幻糖果日拋10片裝-NO.6棕0.00,1組(價值299元) 未扣案 10 CNP黑甘草速修護精華液150ml,1組(價值1,250元) 未扣案 11 CNP透亮換膚原生精露100ml,1組(價值1,150元) 未扣案 12 PSK深海源萃保濕舒妍精華34ML,1組(價值980元) 未扣案 13 PEZRI派翠17胜肽緊緻亮采眼霜15g,1組(價值980元) 未扣案 14 PSK深層潔淨保濕卸妝膏80ML,1組(價值465元) 未扣案 15 MKUP金盞花輕卸深洗泡泡慕斯150ML,1組(價值299元) 未扣案 16 樹上小屋乳木果蜜糖磨砂膏510g流金香草,1組(價值490元) 未扣案 17 LillyAmor輕薄亮眼雙眼皮貼144枚-彎月,1組(價值119元) 未扣案 18 高級耳夾,1組(價值45元) 未扣案 19 WONDER行充PD+QC-20000mAh-18W-鮮奶茶,1組(價值1,190元 已發還 20 百樂4+1多功能筆-黑桿,1組(價值280元) 未扣案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㈠ 江凱庭犯竊盜罪,處有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㈡ 江凱庭犯竊盜罪,處有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犯罪所得麥克風二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㈢ 江凱庭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4 ㈣ 江凱庭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至18、20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