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4年度,2701號
TYDM,114,審易,2701,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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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27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振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羅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1902
號、第48440號),被告於本院審理認罪,經改用簡易判決處刑
,再改用通常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振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
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3年6月16日上午8時24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萊爾富便利商店前,徒手竊取游佳琪所管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已發還),得手後旋即騎車離去。
 ㈡於113年7月26日中午12時22分許,在桃園市蘆竹區南昌路30
巷旁防火巷內,徒手竊取陳淑媛所有鐵製手推車1台(已發
還),得手後旋即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
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114年5月14日死亡,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貞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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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