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24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英吉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13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王英吉與告訴人童○娟為鄰居關係,雙
方於民國113年12月22日下午4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
000號1樓社區大廳,因噪音問題起爭執,詎被告竟基於公然
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社區大廳,對告
訴人辱罵:「神經病、頭腦有問題、白癡、低能兒、智障、
沒水準、瘋子、鄉巴佬」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
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王英吉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
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王英吉被訴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
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童○娟達成和解
,告訴人已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等情,有本院114年度審附民
字第2114號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公務電話紀錄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35-36、37、39頁),揆諸前開規定,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沛珊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李佳紜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安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