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原附民字,114年度,163號
TYDM,114,審原附民,163,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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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顏金
被 告 李國賢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陳志龍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一、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審原金訴
字第3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至被告黃瑋杰部分,因刑事部分尚未審結,故原告對被告黃
瑋杰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其到案後,由本院另為處理,併
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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