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4年度,802號
TCDM,94,易,802,2005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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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8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
第一四五八0號、第一八一二二號、第二一一九六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丁○○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 實
一、丁○○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間起至九十三年四月間止,任職 於址設臺中市○區○○○路七八七號三四樓A1之鼎積公寓 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積管理公司),並受鼎 積管理公司之指派進駐位於臺中市○○○路之廣三佛羅里達 社區(下稱佛羅里達社區)擔任總幹事職務,負責該社區之 安全維護、代為向住戶收取管理費並存入該社區管理委員會 開立之帳戶內,並維護該社區之正常管理及運作,為從事業 務之人。詎丁○○自九十三年一月七日起至同年三月二十八 日止,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於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該社區住戶所繳交之管 理費用後,並未將所收款項如數存入該社區管理委員會所開 立之合作金庫銀行美村分行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 00000號帳戶內,並悉數將該款項侵占入已,計侵占該 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管理費用共新台幣(下同)二十一萬九千 四百十元,嗣因該社區管理委員會與鼎積管理公司對帳結果 ,始發現上情。又丁○○於九十三年(起訴書誤載為九十四 年)一月間,在該社區住戶張淑慧位於臺中縣太平市住處, 向張淑慧收取一萬九千三百八十五元之管理費後,並未依規 定簽發鼎積管理公司所使用之收據,反簽發已作廢不再使用 之舊收據予張淑慧收執,且未依規定將該筆管理費存入該社 區管理委員會之帳戶內,而將張淑慧所交付之該管理費侵占 入己。嗣因該管理委員會向住戶張淑慧催討管理費時,張淑 慧始知丁○○未將該筆管理費繳回管理委員會而向丁○○催 討,丁○○方於九十三年十月間將上開侵占款項,以匯票寄 回佛羅理達管理委員會。再者,丁○○復自九十二年四月間 起,受住戶游麗梅之委託代為出租該社區之停車位予曾鵲芬 ,並每月向曾鵲芬收取租金二千四百元,丁○○並同意將該 代為收取之停車位租金,充作游麗梅繳交之管理費,惟丁○ ○竟於九十二年四月間起至九十三年一月間止,於收取曾鵲 芬所繳交之九十二年三月、四月、五月、六月、七月、八月



、九月、十月、十一月、九十三年一月等月份之租金共二萬 四千元後,竟未以該收取之租金代為繳交游麗梅之社區管理 費,而將該收得之租金二萬四千元全數侵占入己。嗣因丁○ ○於九十三年四月間離職,由黃明德接任總幹事職務後,經 黃明德發現住戶游麗梅自九十二年三月間起即未繳交管理費 ,經向游麗梅催討結果,始發現上情,合計丁○○共侵占金 額為二十六萬二千七百九十五元。
二、案經佛羅里達社區住戶乙○○、甲○○委任告訴代理人劉瑩 玲律師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丁○○固坦承自九十二年四月間起至九十三年四月 間止,任職於鼎積管理公司,受鼎積管理公司之指派進駐位 於臺中市○○○路之佛羅里達社區擔任總幹事職務,負責該 社區之安全維護、代為向住戶收取管理費並存入該社區管理 委員會開立之帳戶內等業務,且於九十三年一月間向張淑慧 收取管理費一萬九千三百八十五元後,迄九十三年十月間方 將該筆款項以匯票交回佛羅里達管理委員會,並接受游麗梅 委託代為收取停車位租金共二萬四千元以抵繳管理費,惟矢 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普通侵占犯行,辯稱:伊並無侵占該 社區住戶所繳交之管理費,一切管理費均係該社區管理員丙 ○○所侵占,又向張淑慧收取之管理費,事後已經歸還,而 向曾鵲芬收取之租金中有代繳游麗梅之一、二期管理費,其 餘代收之租金均一直放在身上,且一時忘記代繳云云。經查 :
(一)上揭被告基於職務之便,而侵占佛羅里達社區管理委員會 管理費之事實,業據告訴代理人劉瑩玲律師、告訴人甲○ ○於偵查中指訴綦詳,並經證人林山益於警詢、偵查中證 述(見九十三年度偵字一四五八0號偵查卷第七至一0頁 、第一四至一八頁)、證人即佛羅里達社區管理委員會第 六任主任委員趙治中於偵查中證述屬實(見九十三年度偵 字第二一一九六號偵查卷第一0三頁),且有應徵人員資 料卡及其上蓋有被告姓名印文或被告簽名之如附表所示單 據號碼之鼎積管理公司、管理委員會收費單在卷足憑。又 證人即鼎積管理公司人員李偉德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 「(總幹事)代表公司,每天都會有工作日報表,總幹事 在的時候,負責收錢(指管理費),不在的時候,由管理 員代收,每天都要結帳,管理員收的錢,總幹事都要接手 ,因為每天要結帳,收據三聯單不能跳號,所以每天收支 ,總幹事一定很清楚。總幹事收了錢後,要匯到管委會的 戶頭,……。管理員收了錢後,總幹事要在單據上蓋章,



表示他已收到錢。管理員代收時,總幹事要在經手人上蓋 章,……總幹事有蓋章的,表示他一定有拿到這筆錢,收 據很重要,不可能給管理員保管,不論是空白或是已收的 ,都要由總幹事保管。總幹事不在時,交給管理員代收, 總幹事回來時,就要將收據給總幹事。」、「(問:提示 收費單有何意見?)管理員代收後,交由總幹事蓋章。公 司規定總幹事每天要結帳。」、「(問:有無可能管理員 沒把錢交給總幹事,總幹事先蓋章?)不太可能。因總幹 事蓋章要負責任,表示錢有經手。」等語。經核與證人趙 治中於偵查中證稱(見上揭偵查卷第三三頁、第三四頁) 及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另證人陳俊 祺於偵查中亦證稱:「……當時的總幹事是丁○○,早班 管理員是丙○○。」、「如是正常收納情形是紅色單給住 戶,藍單總幹事收走,另白單存底,我交接時曾發現丙○ ○收費的情形尚有藍單存在,所以這種狀況可能是收繳不 實之情。」、「(問:收到管理費後你如何處理?)第二 天早班來時交給早班,請早班轉交給總幹事,因為我上班 時間遇不到總幹事,我常常請丙○○、汪坤明轉交。」、 「「(問:你有無親自交給總幹事過?)有,機率很少, 除非該月有開委員會,總幹事有留下來又有住戶來繳費, 我才會將管理費直接交給總幹事。」、「(問:你將管理 費交給總幹事時,總幹事都如何簽收?)總幹事將藍單撕 走,並在白單上蓋上他的章。」、「丁○○拿到錢一定會 在白色單子上蓋章,綠色的單子撕走,就我直接交給他的 部分只要白色單子上有蓋章的話,就表示丁○○有收到錢 。」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二二號偵查卷第三 八頁、第二一一九六號偵查卷第一九頁反面至二一頁), 足見被告在擔任佛羅里達社區總幹事期間,確實均親自經 手該社區住戶所繳交之管理費至明。再依卷附佛羅里達社 區管理委員會所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美村分行活期存款存 摺帳目明細記載(附於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五八0號偵 查卷第六八頁以下),其中所存入之九十三年一至三月之 管理費用數額顯與證人乙○○於本院時所證稱之每月該社 區應有二十幾萬元管理費用入帳等語不符,是告訴代理人 指稱被告確未將所收取之如附表所示金額之管理費存入該 社區帳戶而有侵占之犯行,即屬可採。另被告於本院審理 時亦自承:係將所收取之管理費用二十餘萬元轉交予丙○ ○等語,復參之被告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均供稱:該蓋有 其姓名印文或其本人簽名之收費單即表示其均有親自收到 社區住戶繳交之管理費或由管理員代為轉交之管理費等語



,此益證被告確有利用職務之便而侵占佛羅里達社區管理 委員會所有之管理費甚明。是被告確實自九十三年一月七 日起至同年三月二十八日止,利用職務之便,陸續收取該 社區住戶所繳交之管理費用共二十一萬九千四百一十元後 ,並未將該管理費存入該社區所開立之帳戶中,而將該管 理費用侵占入己等事實,即足認定。又被告雖於本院審理 時聲請傳訊證人丙○○到庭,資以證明該管理費用係由證 人丙○○所侵占云云,惟證人丙○○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傳 訊後,即未曾到案,現業經檢察官通緝中,此有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一九六號偵查卷宗 足考,且證人丙○○經本院合法傳喚後亦未到庭,足見本 院已無傳訊之可能性,況證人丙○○是否到案,亦無礙於 被告上揭業務侵占罪之認定,本院自無再予以傳喚證人丙 ○○之必要,併此敘明。
(二)而被告於九十三年一月間,在該社區住戶張淑慧位於臺中 縣太平市住處,向張淑慧收取一萬九千三百八十五元之管 理費後,並未依規定簽發鼎積管理公司所使用之收據,反 簽發已作廢不再使用之舊收據予張淑慧收執,且未依規定 將該筆管理費存入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之帳戶內,嗣因該管 理委員會向住戶張淑慧催討管理費時,張淑慧始知丁○○ 未將該筆管理費繳回管理委員會而向丁○○催討,丁○○ 方於九十三年十月間將上開收取之款項,以匯票寄回佛羅 理達管理委員會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認無訛 ,並有被告繳回社區住戶張淑慧上揭管理費之存證信函一 份在卷可稽(附於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一九六號偵查卷 第八八頁)。依前揭證人趙治中等人所述,被告依規定, 本應於向住戶收取管理費用後之一、二日內,將該管理費 用匯入上揭佛羅里達社區管理委員會所開立之帳戶內,而 本件被告於九十三年一月向住戶張淑慧收取上揭管理費後 ,詎遲至同年十月間,因張淑慧追查後,方將該管理費存 入佛羅里達社區管理委員會所開立之帳戶中,則被告顯有 利用職務之便,而侵占該社區住戶張淑慧所繳交之管理費 甚明,是被告此部分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另參以被告係 開立已作廢之收據予住戶張淑慧收執,益徵被告向住戶張 淑慧收取上揭管理費之時,即有侵占之意圖至屬明確,是 縱被告事後已歸還該侵占之款項,亦無礙於其侵占住戶張 淑慧所繳交上揭管理費犯行之認定。
(三)另被告侵占住戶游麗梅所委託代為收取社區停車位租金合 計二萬四千元之事實,業據證人黃明德於偵查中證稱:( (問:是否有與丁○○催討游麗梅的出租費?)是。因為



游麗梅從九十二年三月起未繳管理費,我在九十三年四月 接任時發現此狀況,我問游麗梅,他說他將停車位出租抵 繳管理費,他每月的管理費是二千零十五元,所以足夠抵 繳每月的管理費,我在五月份去找鼎積的總經理,他說該 部分是游麗梅私下委託丁○○出租停車位,所以不在鼎積 公司的範圍內,後來我碰到丁○○,我問他這問題,他說 鼎積還欠他薪資,所以要以該費用抵扣薪資,並要我向鼎 積要,但鼎積不給。」、「游麗梅自九十二年三月開始就 沒有繳管理費,一直到九十三年四月都沒有繳。我是九十 三年四月任職,我原本希望游麗梅將前面補齊,但游麗梅 說要丁○○負責,而游麗梅是從上個月才開始自己繳管理 費。」等語明確(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五八0號偵查卷 第一一三頁、一一四頁),並有車位代收租金費用紀錄表 在卷可稽(附於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一九六號偵查卷第 八八頁反面、第八九頁)。而觀之該車位代收租金費用紀 錄表所載,自九十二年三月至同年十一月及九十三年一月 ,被告確實有按月蓋印於該紀錄表租金收取紀錄上,顯見 被告確實代住戶游麗梅曾鵲芬收取上揭租金無訛。況以 住戶游麗梅所收取之車位租金已足支付其所須繳交之管理 費用之情觀之,被告既明知當時係擔任該社區總幹事,有 將住戶所繳納之管理費用存入該社區管理委員會所開立之 帳戶中之義務,則其焉有因一時遺忘,而未將游麗梅所委 託代為收取之租金充抵管理費用之可能?被告既已代游麗 梅收取上揭租金,惟其並未依約將該租金抵繳住戶游麗梅 所應繳納之管理費用,則其確有侵占游麗梅上揭租金收入 之犯行至屬明確,是被告辯稱係因一時遺忘,方未將游麗 梅所委託代收之停車位租金充抵游麗梅之管理費云云,即 屬不實,無從採信。
(四)綜上所述,被告連續利用職務之便,將佛羅里達社區住戶 所交繳納之管理費用二十一萬九千四百一十元、該社區住 戶張淑慧所繳交之管理費用一萬九千三百八十五元及受游 麗梅委託而侵占所代收之停車位租金二萬四千元,均據為 己有,並挪供個人使用等犯行,即堪認定。是被告上揭所 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被告丁○○自九十二年四月間起至九十三年四月間止,任職 於鼎積管理公司,並受鼎積管理公司之指派進駐位於臺中市 ○○○路之佛羅里達社區擔任總幹事職務,負責該社區之安 全維護、代為向住戶收取管理費並存入該社區管理委員會開 立之帳戶內,並維護該社區之正常管理及運作,為從事業務



之人。被告所為將上揭佛羅里達社區住戶所交繳納之管理費 用二十一萬九千四百一十元及該社區住戶張淑慧所繳交之管 理費用一萬九千三百八十五元侵占入己之犯行,核係犯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所為上揭受住戶 游麗梅委託而侵占所代收之停車位租金二萬四千元之犯行, 核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普通侵占罪。被告先後 所為業務侵占及普通侵占之犯行間,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 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 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業務侵占罪論處,並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受僱擔任社區總幹事職務,不思忠於職守,以善 盡忠誠義務,卻圖己利,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管理費及住戶 委託代收之停車位租金,共計達二十六萬二千七百九十五元 元,復考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生活狀況、事後仍不知反省 ,詳細交代款項流向,且尚未與被害人和解,及犯後僅坦承 部分犯行,就大部分犯行仍飾詞狡辯,未見悔意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莊嘉蕙
法 官 王世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劉易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時間 │收費單編號 │金額(新台幣) │
├───┼────┼──────────┼───────────┤
│一 │九十三年│0000000至0000000(其│共計二萬九千三百六十元│




│ │一月七日│中0000000作廢) │ │
│ │至同年一│ │ │
│ │月十二日│ │ │
├───┼────┼──────────┼───────────┤
│二 │九十三年│0000000至0000000 │共計二萬八千九百八十元│
│ │一月十三│ │ │
│ │日至同年│ │ │
│ │一月十六│ │ │
│ │日 │ │ │
├───┼────┼──────────┼───────────┤
│三 │九十三年│0000000至0000000 │共計四萬五千四百三十元│
│ │一月十六│ │ │
│ │日至同年│ │ │
│ │一月二十│ │ │
│ │日 │ │ │
├───┼────┼──────────┼───────────┤
│四 │九十三年│0000000至0000000 │共計二萬三千四百元 │
│ │一月二十│ │ │
│ │日至同年│ │ │
│ │一月二十│ │ │
│ │五日 │ │ │
├───┼────┼──────────┼───────────┤
│五 │九十三年│0000000至0000000 │共計三萬一千六百二十元│
│ │二月四日│ │(已扣除同年三月二十五│
│ │至同年二│ │日溢存之三千五百三十元│
│ │月六日 │ │) │
│ │ │ │ │
├───┼────┼──────────┼───────────┤
│六 │九十三年│0000000至0000000 │共計二萬八千五百八十元│
│ │二月六日│ │ │
│ │至同年二│ │ │
│ │月七日 │ │ │
│ │ │ │ │
│ │ │ │ │
├───┼────┼──────────┼───────────┤
│七 │九十三年│0000000至0000000 │共計一萬一千一百一十元│
│ │二月十七│ │ │
│ │日至同年│ │ │
│ │二月十八│ │ │
│ │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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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九十三年│0000000至0000000 │共計一萬六千二百三十元│
│ │三月三日│ │ │
│ │至同年三│ │ │
│ │月八日 │ │ │
│ │ │ │ │
├───┼────┼──────────┼───────────┤
│九 │九十三年│0000000、0000000 │共計四千七百元 │
│ │三月二十│ │ │
│ │三日、同│ │ │
│ │年三月二│ │ │
│ │十八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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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