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葉江碧蓮
被 告 簡翊宸
被 告 李蔚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0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
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觀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