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14年度,1546號
TYDM,114,壢簡,1546,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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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15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水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306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水寶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香菸壹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⒍
二、核被告賴水寶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
且其前已有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卷附法院
前案紀錄表可按(本院卷第13頁至第16頁),仍一再任意竊
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惟念其犯後
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以徒
手犯案之手段、犯罪過程亦尚屬平和、所竊得財物之種類與
價值、竊得之財物未返還告訴人陳羿州、亦未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暨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被告所竊得之香菸1包,屬其犯罪所得,既未扣案,被告迄 今亦未返還或賠償告訴人,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聲請意旨漏未聲請沒收, 應予補充。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玉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0622號  被   告 賴水寶 男 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水寶於民國113年8月14日9時13分許,在桃園市○鎮區○○里 ○○○00○0號,見陳羿州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 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本案車輛)車門未上鎖,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開啟本案車輛駕駛座車 門,竊取車內大衛杜香菸1包得手後離去。嗣陳羿州察覺遭 竊報警處理,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查知上情。二、案經陳羿州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水寶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羿州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 ,並有本署勘驗筆錄、監視器錄影光碟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 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另竊取車內現金新臺幣9萬8000元 乙節,此為被告堅決否認,並辯稱:根本沒有看到現金等語 。經查,觀諸卷內監視器錄影畫面固攝得被告打開本案車輛 車門,進入駕駛座後拿著白色香菸盒下車之情形,惟自畫面 中可見被告手上並未拿著現金之事實,有本署勘驗筆錄及監



視器錄影畫面影像光碟、翻拍照片等在卷可參,復查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資佐證被告有竊取上開現金之行為,自難遽認被 告涉有此部分犯行,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上開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部份係屬同一行為事實,為同一案件,應為上開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檢察官 劉 玉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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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