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壢交簡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正吉
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所為之刑事簡
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記載「竊盜案件」,應更正為「過
失傷害案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或補充之,業經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7行案由欄記載「竊盜案件」,
顯係「過失傷害案件」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
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曉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