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790號
TYDM,114,單禁沒,790,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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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智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編號3所示之物,
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涉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467號、114年度毒偵字第
112、2190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
2所示之物分別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法聲
請宣告沒收銷燬,至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係被告施用毒品
所用,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
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
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之犯罪
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另得諭知沒收並銷燬
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
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
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
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毒偵字第6467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12號、2190號為不
起訴之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該不起訴之處分書、法院前案紀
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扣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分別檢出海洛
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附表「備註」欄所示鑑定書附
卷足憑,是該等扣案物分別係第一級、第二級級毒品而屬違
禁物,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自應准許。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因
與毒品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
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均係被告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
被告供承在卷,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
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香菸 2支 ⑴台灣尖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10日報告編號A6966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⑵分析編號:DAC8240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DE000-0000(0)號。 ⑶驗前總實秤毛重:2.6公克。 ⑷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2 白色透明結晶 1包 ⑴台灣尖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月10日報告編號A6966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⑵分析編號:DAC8241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DE000-0000(0)號。 ⑶淨重:2.997公克;剩餘量:2.995公克。  驗前總實秤毛重:2.6公克。 ⑷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吸食器 2組 被告於114年4月3日檢察官訊問時自陳該吸食器2組係本案施用毒品所用(見114年度毒偵字第1290號卷第179至180頁),核屬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應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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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