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坤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緝3
11、313、31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
第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坤明因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
年度毒偵緝字第311、312、313、314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均分別檢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
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
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鑑定,檢出含有第一、二
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附卷可參,堪認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物確含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
而屬違禁物無訛。再以,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緝字第311、312
、313、3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桃園地檢署114年度毒
偵緝字第311、312、313、314號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如附表所示扣
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另包裹上開
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該包裝袋
、吸食器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
一併與殘留之第一、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宣告沒收銷
燬。至上開毒品於鑑定時,如附表「備註」欄內取樣耗損部
分,既已滅失,該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鑑定書 1 殘渣袋 1個 分析編號DAB9419,以甲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毒偵2971號卷第127頁) 2 吸食器 1組 分析編號DAB9410,以甲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毒偵2971號卷第127頁) 3 白透明結晶 1包 分析編號DAC7451,淨重:0.261公克,使用量:0.002公克,剩餘量:0.259公克,驗餘總毛重約:0.49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毒偵5758號卷第133頁) 4 白色粉末 1包 分析編號DAC7450,淨重:0.262公克,使用量:0.002公克,剩餘量:0.26公克,驗餘總毛重約:0.488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毒偵5758號卷第133頁) 5 白色粉末 1包 分析編號DAC2569,淨重:0.441公克,使用量:0.005公克,剩餘量:0.436公克,驗餘總毛重約:0.675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毒偵3446號卷第13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