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740號
TYDM,114,單禁沒,740,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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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嘉國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嘉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分別驗出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
毒品,而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2年毒偵字第3490、390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在案,經本核閱該案卷宗無訛。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
,經鑑定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
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112年8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
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查,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
均屬違禁物;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計9個,其內有毒
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必要與實益,應整體視同第一、
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毒品因
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藝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子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1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透明晶體6包(含包裝袋6個,驗餘量5.6337公克) 2 含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量0.1552公克) 3 含海洛因成分之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量0.0487公克) 4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量0.315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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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