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737號
TYDM,114,單禁沒,737,202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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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承緒


陳星余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物部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承緒陳星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
第60381號、114年度偵字第3241、3928、9905、13007號為
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均符合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管制槍砲,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認定:
 ㈠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60381號、114年度偵字第3241
、3928、9905、13007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此有該
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均認符合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具殺傷力槍枝
,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均認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列管之具殺傷力微型槍砲,此有附表編號1至8備註欄
所載書證在卷可稽,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屬違
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
物單獨宣告沒收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物,經送鑑驗認係底火帽,而非聲請
書所述之「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
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以打擊底
火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
傷力」等語,是聲請意旨認該物係管制槍砲,並執此聲請宣
告沒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附表:
編 號 扣案物 名稱 數量 備註 1 鋼管槍 1支 ⑴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⑵內政部警政署113年8月26日刑理字第1136100815號鑑定書。 ⑶鑑定結果: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以打擊底火(藥)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 2 鋼管槍 1支 ⑴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⑵內政部警政署114年2月4日刑理字第1136147771號鑑定書。 ⑶鑑定結果: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以打擊底火(藥)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 3 穿雲箭 1支 ⑴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⑵內政部警政署114年2月11日刑理字第1136152221號鑑定書。 ⑶鑑定結果: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以打擊底火(藥)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 4 鋼管槍 1支 ⑴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⑵內政部警政署114年1月2日刑理字第1136147772號鑑定書。 ⑶鑑定結果:係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由金屬擊發機構及已貫通之金屬槍管組合而成,擊發功能正常,以打擊底火(藥)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用以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 5 義大利砲 1枝 ⑴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⑵內政部警政署114年2月27日刑理字第1136152265號鑑定書。 ⑶鑑定結果:係微型槍砲,以點燃引信引爆火藥為發射動力,可供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 6 意大利砲 1枝 ⑴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⑵內政部警政署114年2月27日刑理字第1136160845號鑑定書。 ⑶鑑定結果:係微型槍砲,以點燃引信引爆火藥為發射動力,可供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 7 意大利砲 1枝 ⑴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⑵內政部警政署114年2月19日刑理字第1136157177號鑑定書。 ⑶鑑定結果:係微型槍砲,以點燃引信引爆火藥為發射動力,可供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 8 微型火炮 1枝 ⑴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 ⑵內政部警政署114年3月12日刑理字第1136149325號鑑定書。 ⑶鑑定結果:係微型槍砲,以點燃引信引爆火藥為發射動力,可供發射彈丸使用,認具殺傷力。 9 底火 1包 (4顆) ⑴內政部警政署114年2月11日刑理字第1136152221號鑑定書。 ⑵鑑定結果:送鑑底火1包,認均係底火帽。 ⑶依上開鑑定書所附照片(影像6),可知上開送鑑底火1包內含有4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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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