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674號
TYDM,114,單禁沒,674,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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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慶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
字第434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9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慶賢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
110年度偵字第434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武士
1把,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
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
、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
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
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
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亦有
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
檢署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以110年度偵字第
434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武士刀1把,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鑑驗結果略以:「刀械1支,刀刃長約68公分,刀柄長約2
7公分,單刃開鋒,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刀械之
圖例及其要件」等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0年4月9日桃
警保字第1100025584號函檢附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附卷可
憑(見110年度偵字第43435號卷第67至68頁),足認扣案武
士刀1把確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
,核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霜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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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