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冠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
第31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6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冠廷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
2年度毒偵字第31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經送鑑驗後,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
毒品大麻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
相層析質譜儀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臺北
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
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二
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再以,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19
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如附表所示扣
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另包裹上開
毒品之香菸本體,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該香菸本體仍會
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一併與殘留之第
二級毒品大麻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上開毒品於鑑定時,如
附表「備註」欄內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該部分自無庸
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鑑定書 1 大麻香菸 1支 淨重0.2583公克、取樣量0.0563公克、驗餘量0.2020公克,檢出大麻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卷第10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