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4年度,22號
TYDM,114,原金訴,22,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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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代.嘎娃哈(Kudai.Kawha)




選任辯護人 林秉彞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42
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古代.嘎娃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
二、扣案如表A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古代.嘎娃哈於民國112年1月起在網路上認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LINE暱稱「dylanwangdidi」之人,依古代.嘎娃哈之智識及生
活經驗,已知悉「dylanwangdidi」以家族公司作生意需求,指
古代.嘎娃哈提供銀行帳戶收款及領款後購買虛擬貨幣轉至特
定電子錢包或指示古代.嘎娃哈向第三人取款後購買虛擬貨幣轉
至特定電子錢包,實係詐欺犯罪中,負責提領及隱匿贓款之車手
及收水的分工。古代.嘎娃哈竟於113年12月間,與「dylanwangd
idi」、李艾芬(檢察官偵查中)、臉書匿稱「Wang Xiao」、LI
NE暱稱「全球建築公司」、IG暱稱「LEE」及不詳多名成年人等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
的犯意聯絡,由「Wang Xiao」、「全球建築公司」向黃家羭
稱:因飯店帳單、返台機票費用、員工薪資急需資金云云,致黃
家羭陷入錯誤,於113年12月18日14時42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
)385,000元至李艾芬所提供、戶名楊竣顯之郵局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續由李艾芬於113年12月18日至23
日間,從郵局帳戶(新北市○○區○○○道0段00號三重中山路郵局)
將385,000元連同不詳被害人(不詳被害人受詐事實,不在本件
審理範圍)所匯款項陸續領出共47萬元,再依「LEE」指示購買
虛擬貨幣,然因不詳障礙,李艾芬遂於113年12月28日16時24分
轉往統一超商富友門市(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欲購買鉅
額蘋果禮品卡,為店員察覺有異報警查獲,李艾芬遭查獲前,「
dylanwangdidi」於113年12月28日13時40分許指示古代.嘎娃哈
前往向李艾芬收取38萬元,尚不知李艾芬遭查獲之古代.嘎娃哈
即與李艾芬聯繫及約定於113年12月29日18時33分許在全家中壢
聯運門市(桃園市○○區○○路000號、148號)面交取款,待古代
嘎娃哈於約定時間抵達約定地點時,旋遭埋伏警員逮捕,終使古
代.嘎娃哈無法成功隱匿黃家羭受詐款項之去向及所在。
  理 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被告古代.嘎娃哈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
行,辯稱:我跟「dylanwangdidi」在網路上認識2年,已在
網路上結婚,我認為「dylanwangdidi」很老實,我信任「d
ylanwangdidi」指示我去拿的錢,是「dylanwangdidi」家
族公司生意有關的錢,不知道是詐騙的錢,我是被感情詐騙
等語(原金訴卷29-30、80、166頁)。辯護人辯護稱:被告
係因認識「dylanwangdidi」2年產生信任感,又互稱老公
婆具有信賴關係,才聽信「dylanwangdidi」所言,認為取
得的金錢都是合法投資款項,被告是受感情詐騙,不具有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等語(原金訴卷171、213-215頁)
。 
 ㈠經查:
  「Wang Xiao」、「全球建築公司」於113年12月間向告訴人
黃家羭佯稱:因飯店帳單、返台機票費用、員工薪資急需資
金云云,致告訴人陷入錯誤,於113年12月18日14時42分許
匯款385,000元至李艾芬提供之郵局帳戶,李艾芬於113年12
月18日至23日間從郵局帳戶(新北市○○區○○○道0段00號三重
中山路郵局)將385,000元連同不詳被害人所匯款項陸續領
出共47萬元,再依「LEE」指示購買虛擬貨幣,然因不詳障
礙,李艾芬遂於113年12月28日16時24分轉往統一超商富友
門市(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欲購買鉅額蘋果禮品卡
,為店員察覺有異報警查獲,「dylanwangdidi」則於113年
12月28日13時40分許指示被告向李艾芬收取38萬元,不知李
艾芬遭查獲之被告即與李艾芬聯繫及約定於113年12月29日1
8時33分許在全家中壢聯運門市(桃園市○○區○○路000號、14
8號)面交取款,待被告於約定時間抵達約定地點時遭埋伏
警員逮捕等情,業據被告供述(偵卷17-27、203-206、265-
267頁、原金訴卷80頁)、告訴人證述(偵卷81-83頁)、李
艾芬證述(偵卷35-47頁)明確,復有告訴人與「全球建築
公司」對話紀錄、郵局帳戶交易收執聯(偵卷95-99頁)、
被告與李艾芬簡訊對話紀錄、現場逮捕照片(偵卷105-107
頁)、李艾芬與「LEE」對話紀錄(偵卷109-182頁)、郵局
帳戶交易明細(偵卷237頁)、被告與「dylanwangdidi」對
話紀錄(原金訴卷92-110頁)可證,此等情節自堪認屬實。
被告客觀上確有依「dylanwangdidi」指示向人頭帳戶提供
者兼第一層車手取款之行為,則本件應審究者係:被告是否
知悉「dylanwangdidi」之指示為詐欺犯罪中車手及收水之
分工?被告主觀上是否與「dylanwangdidi」具有三人以上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㈡次查:
 ⒈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迭供承:自112年認識「dylanwan
gdidi」以來,不曾見過面,每次依指示去收款可以拿到3-5
%的報酬,另113年9月起收過4次錢,每次都跟不同人收等語
(偵卷21、26、204、266頁、原金訴卷28、30頁)。
 ⒉觀諸被告與「dylanwangdidi」112年12月29日對話紀錄,當「dylanwangdidi」要求被告以被告的銀行帳戶收錢及領錢去買比特幣時,被告即向「dylanwangdidi」提及:她(指幣商)提醒我,在台灣這幾年詐騙集團非常厲害,...要注意資金來源問題等語(原金訴卷176頁)。 
 ⒊觀諸被告與「dylanwangdidi」113年1月23日對話紀錄,被告向「dylanwangdidi」提及:商家買幣的大姊有告訴我,現在台灣對於超過20至30萬的大數目會注意的,會有警單位的人,要我注意不要一次匯款太多,也不要一次買幣超過35萬,如果超過會被盯上的,因為台灣太多詐騙集團等語(原金訴卷183頁)。被告對此並供承:這段對話是「dylanwangdidi」說作生意的錢要從台幣換成虛擬貨幣,幣商說六日有一定的限額,如果超過會被警察查,我是想提醒「dylanwangdidi」要按照台灣的法律做事,不要讓人以為我們是詐騙集團等語(原金訴卷167頁)。
 ⒋觀諸被告與「dylanwangdidi」113年2月21日對話紀錄,被告對「dylanwangdidi」提及:親愛的,林先生於1/26通報中和警局,説我是涉及詐欺,我已經在1/24完成買他15萬的比特幣,低級老闆也給他帳單,後來我的帳戶凍結,我跟低級老闆說明,他跟林先生說明,林先生才跟郵局說明情況,但已經都來不急了,已經列為警示帳戶,並凍結我所有的帳戶,包含我的身分證明文件,與你的帳戶,我們原諒饒恕他們吧,願神祝褔他們,因為林先生已經跟郵局說明一切,也沒用,警方需要我作說明,什麼時候解凍,警方說不知道,要等程序走完,......低級老闆說現在我已經獲得了繼續許可,不必了,害我所有郵局銀行凍結並說我是詐欺罪嫌,也害到你,人的好心辦事情,卻變成這局面,還得我要收拾一切......先生,您好,從2024/2/20,昨天下午我到郵局找到資料,今天2/21日下午與警局說明,晚上9點與承辦人鄭警員通電話,鄭警員說是林聰玄先生報案的,說我是詐欺,我說他已經到郵局說了,這筆錢是給我做商業用途,工藝設計產品投資要用,鄭警員說不是到郵局說明,是要到:新北市警局中和分局錦和所,找鄭警員,做撤銷報案,電話:00-00000000,鄭警員希望他明天早上的時候去做撤銷報案就可以了,快則一個月,慢則6個月才能使我的帳戶繼續使用。我希望先生您找林聰玄先生去警局,他知道地方,因為是他到新北市警局中和分局錦和所報案的,要撤告是到這警局單位,而不是他匯款的郵局。感恩您,鄭警員說越快越好,才能辦理郵局與銀行的解凍......等語(原金訴卷188頁)。被告對此並供承:這個對話是「dylanwangdidi」請我去收投資者的錢,收完後投資者認為我是詐騙,報警讓我的帳戶被凍結等語(原金訴卷168頁)。
 ⒌觀諸被告與「dylanwangdidi」113年7月19日對話紀錄,被告向「dylanwangdidi」提及:秋菊,跟我說她去警局報案了,銀行說是羅秋娥女士去報案的,羅秋娥的錢是網路騙的,再匯到秋菊的帳戶,請再去查證屬實好嗎?......親愛的,你認識這個朋友嗎?有她的電話嗎?給我,我直接跟她通電話,因為你與你老闆不了解台灣人,這麼信任她們,現在我還是搞不清楚,我的想法,羅與盧是一夥人,利用網路騙錢,再幫你的困難,然後給我,警方與銀行早就知道這個人了......一定要將她們繩之以法,我決不縱容網路詐騙錢,幫助我們不知道,再推給我們變犯罪嫌疑者,是喪盡天良的人......親愛的,我的好丈夫,請為我與秋菊祈禱,明天至警局沒問題,他的凍結能解決,警方會知道我的身分證被鎖了,這有沒關係,因為,林聰玄的事情,警方說我沒問題,是林先生去撤案就可以了......是的,我想這麼說,台灣警察就會相信,總是老女人被詐騙集團騙,因為不會看手機網路,也不會使用新型智慧型手機等語(原金訴卷198-201頁)。被告對此供承:這個對話是「dylanwangdidi」說他老闆要匯錢來台灣,當時我的帳戶被凍結,我跟我朋友秋菊借帳戶,沒想到匯入秋菊帳戶的錢,也是別人被騙的錢,我才跟「dylanwangdidi」討論一定要找到詐騙的人,不然會害到我跟秋菊等語(原金訴卷168頁)。
 ⒍觀諸被告與「dylanwangdidi」113年10月18日日對話紀錄,當日「dylanwangdidi」指示被告去向他人面交取款,被告向「dylanwangdidi」提及:......我是説這林小姐不認帳,她認為我是詐騙集團的人,是詐騙她錢的人,她説我為什麼要付這筆錢,我又不認識你,要付我錢也要在警察局由警察做證人,才會給我,又説她沒有錢......等語(原金訴卷204-207頁)。被告對此供承:這個對話是「dylanwangdidi」要處理家族生意,要我去拿家族的錢,提到詐騙集團意思是說我們只會拿我們該拿的錢,多餘的我們不會在騙妳說去拿等語(原金訴卷169頁)。 
 ⒎觀諸被告與李艾芬113年12月29日簡訊對話紀錄,被告傳送給
李艾芬之訊息提及:......為了您的安全,您最好戴口罩
因為我代理收費我會拍照你我的照片,這是我老闆吩咐我的
,所以我會戴口罩感恩您......等語(偵卷105頁)。被
告對此供承:會這樣說,是因我覺得我跟李艾芬有信任,不
想要被別人看到以為我們在做壞事,所以希望彼此戴口罩
語(原金訴卷28-29頁)。
 ⒏依上開被告與「dylanwangdidi」互動過程可知,被告向李艾
芬取款前,被告即有詐騙集團存在於世,不明來源資金與詐
騙相關等觀念,且被告自112年起提供自己的銀行帳戶為「d
ylanwangdidi」收款、取款,或提供友人帳戶給「dylanwan
gdidi」收款、取款,最後都淪遭人提告詐欺凍結銀行帳戶
及遭警員調查之結果。被告更曾依指示面交取款時,被直指
為詐騙集團。而被告都已親身被凍結帳戶、被警員調查,參
以被告為博士肄業,對於只要前往取款就可以抽取一定%數
報酬之指示,豈會無法識別合法性?故被告主觀上顯然明知
「dylanwangdidi」實係從事詐欺犯罪之人,且「dylanwang
didi」指示的工作就是詐欺犯罪中提取贓款及隱匿贓款之車
手及收水,否則被告與李艾芬面交取款前,何必害怕自己與
李艾芬被他人誤認在做壞事?另被告受「dylanwangdidi」
指示長達2年,且有每次都跟不同人收過金錢之行為,被告
自亦知悉「dylanwangdidi」能夠長期從事詐欺犯罪,一定
需與多名不詳成年人為分工,始能長期、穩定的從事詐欺犯
罪。是被告主觀上與「dylanwangdidi」、「dylanwangdidi
」、李艾芬及多名不詳成年人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犯意聯絡,自堪認定。
 ⒐承上說明,被告客觀上有收取贓款行為,主觀上有三人以上
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構成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無
訛。惟就洗錢部分,因李艾芬將告訴人受詐之385,000元轉
交給被告前,即遭警員查獲,使被告未能成功將告訴人受詐
之385,000元隱匿去向及所在,故就洗錢部分,被告應係構
成洗錢未遂罪。  
 ㈢被告及辯護人固以上詞置辯及辯護。而被告與「dylanwangdi
di」之其他對話紀錄,固然常以我的好丈夫、我的妻子、我
的好老婆、我的女王、我的國王互稱。然依「dylanwangdid
i」之人設,又是投資者、又是能開演唱會演戲的頂流明星
(原金訴卷91-110、173-212頁),卻未聘僱員工或由所屬
經紀公司為其處理金錢事宜,反而仰賴兩年間不曾見過面的
被告來處理金錢事宜,實與社會常情、商業交易經驗重大相
違。況本案前,被告屢因執行「dylanwangdidi」之指示受
有帳戶凍結、牽累友人、遭警調查等狀況,業如上述。於此
客觀條件下,智識正常之成年人,顯然都不會與「dylanwan
gdidi」有任何信賴關係。故被告辯稱、辯護人辯護稱被告
係受戀愛詐欺,主觀上無犯罪之意,自不可採。  
 ㈣檢察官雖於起訴書事實欄記載告訴人於113年11月間遭「Wang
Xiao」、「全球建築公司」詐欺,告訴人於113年11月20日
匯款73,000元至郵局帳戶之過程(原金訴卷11、15頁),惟
檢察官未記載被告與「dylanwangdidi」於113年11月間之分
工為何,故該等過程應僅係說明告訴人陸續受詐之狀況,然
就被告而言,應係贅載,附此說明。
 ㈤綜上,被告有事實欄所載犯行事證明確,且所辯不足採,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洗錢未遂
罪。被告與「dylanwangdidi」、李艾芬、「Wang Xiao」、
「全球建築公司」、「LEE」及不詳多名成年男子,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
開二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從重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處斷。
 ㈡另前已敘及,被告之洗錢犯行應屬未遂,故檢察官認被告係
犯洗錢既遂罪,尚有未合,惟既遂、未遂無涉法條變更,且
無礙被告及辯護人防禦,本院自得依上開方式審理論罪,併
予說明。 
三、量刑
  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遽為本案犯行,所為不
該,自應非難。次審酌被告於偵審外顯表現、犯後態度、年
齡、學歷、職業、經濟實力、婚姻家庭狀況及前科素行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
 ㈠扣案realme手機1支,係被告所有並供聯繫本案所用工具(偵 卷65頁、原金訴卷83頁),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 條第1項宣告沒收。
 ㈡扣案oppo手機1支,係被告所有,經本院勘驗後,該手機係被 告聽從「dylanwangdidi」指示取款後購買虛擬貨幣之記帳 手機(偵卷65頁、原金訴卷84、139-142頁),雖非本案直 接使用之工具,然若被告成功向李艾芬取得贓款,亦會用該 手機記載購買虛擬貨幣後轉帳之相關紀錄,故該當為預備犯 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自李艾芬處所扣得之464,000元,其中有385,000元是告訴人 受詐款項(偵卷73、237頁),亦係被告本案洗錢之財物, 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宣告沒收其中之385,000元, 將來再由檢察官依法發還有權領取之人。而逾385,000元之 其他金錢,依郵局帳戶明細(偵卷237頁)顯示,係其他被 害人之財物,與被告本案犯行無關,應由檢察官確定是否續 行偵查或依單獨沒收相關規定聲請沒收,爰不就逾385,000 元之金錢宣告沒收。
 ㈣末無證據顯示被告已因本案受有報酬,爰不宣告沒收及追徵 犯罪所得。
  表A: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realme手機 1支 2 oppo手機 1支 3 金錢 385,000元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秉林、劉繡慈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羽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韋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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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