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詹欉
黎氏玉琛
被 告 王博玄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23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博玄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2
3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所涉
犯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然原告已於起訴狀聲請將本件移送民事庭審理,
為維護當事人訴訟權益,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佑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