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4年度,333號
TYDM,114,交易,333,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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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岱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調院偵字188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桃交
簡字第806號),爰改行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此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告訴人李姿璇告訴被告吳岱倫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
認被告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 條
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
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
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84 條之1 、第30
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李允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行通常程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宣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調院偵字第1883號  被   告 吳岱倫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岱倫李姿璇為朋友關係,於民國112年11月9日上午10時 4分許,由吳岱倫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搭載 李姿璇,沿桃園市蘆竹區龍安街2段往中興路方向行駛,行 經同市區○○街0段000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 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 疏未注意及此,駕駛該車向右偏移自撞道路右側之電線桿, 致使李姿璇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及臉部撕裂傷等傷 害。
二、案經李姿璇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岱倫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經告訴人李姿璇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指訴明確,且有衛生福 利部桃園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行車紀錄器影像畫面截圖3張、監視器 影像畫面截圖1張、現場及車損照片15張、道路交通事故當 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2份、道路交 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等附卷可稽。且按汽車行駛時,駕駛 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 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駕 車本應注意上開規定,而依當時客觀情形,並無不能注意情 事,竟疏未注意因而肇事,致告訴人受有傷害,其顯有過失 ,且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受傷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 告於肇事後,停留在現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而自首犯行 ,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憑,請審 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李 允 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 弘 楷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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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