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020號
TYDM,113,附民,1020,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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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20號
原 告 陳世其
被 告 洪偉凡


張順榮




曾柏森


陳滄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
第795號、114年度金訴緝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李佳勳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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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