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0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嘉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
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嘉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嘉俊提起上訴未敘明上訴理由,
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沛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