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653號
TYDM,113,訴,653,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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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秉緯





選任辯護人 劉明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2年度偵字第42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十時許,在
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張秉緯因違反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辯論終
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並指定於114年9月17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言
詞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楊奕泠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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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