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智重訴字,113年度,1號
TYDM,113,智重訴,1,202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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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智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永得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
字第6849號、第36756號、112年度偵字第26996號、第3089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林永得被訴部分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永得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現繫屬本院審理
中,然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入住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
利基金會附設桃園市私立創世清寒植物人安養院,迄今仍為
植物人狀態,無意識、無肢體活動力及生活自理能力,完全
臥床,需24小時專人照顧等情,有該安養院113年9月30日函
、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
第287頁、卷二第232頁),足見被告顯因疾病不能到庭,揆
諸前揭規定,被告被訴部分,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沛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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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