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智訴字,113年度,5號
TYDM,113,智訴,5,2025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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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智訴字第5號
114年度聲字第2522號
聲 請 人
即鑑定證人 賴志銘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張昭堂 (原名張照先




相 對 人 張雅蘋律師
許啟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即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限制卷證閱覽,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張昭堂張雅蘋律師、許啟龍律師不得檢閱、抄錄、攝影
或其他方式重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522號刑事案
件卷宗內如附表所示之訴訟資料。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鑑定人兼證人賴志銘經商標權人瑞士商香奈
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香奈兒公司)授權委任為香奈兒公司
之鑑定人及代理人,其所提出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之內容,
因涉及香奈兒公司防偽機制之營業秘密,爰依法聲請限制閱
覽等語。
二、按卷宗及證物之內容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當事人、利
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及證物之檢閱、抄錄、攝
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5條第2項定
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昭堂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於
本院以113年度智訴字第5號案件(下稱本案刑事)審理中,
本案刑事經檢察官聲請傳喚鑑定人兼證人賴志銘到庭作證,
而鑑定人兼證人賴志銘已於民國114年7月2日本案刑事行審
理程序時到庭作證,以說明有關本案刑事所涉仿冒之香奈兒
運動鞋係何以鑑定及判斷為仿品等事項,並提出如附表所示
卷證資料,則鑑定人兼證人賴志銘既已於本案刑事審理中,
具體說明其鑑定及判斷本案刑事所涉仿冒之香奈兒運動鞋為
仿品之依據,而附表所示卷證資料為香奈兒公司防偽機制之
營業秘密,且本院亦未將該資料採為本案刑事之判決基礎,
是倘限制相對人檢閱、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重製附表所示
之訴訟資料,實無礙於相對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訴訟防禦
權。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本裁定係於114年7月2日完成評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邱筠雅
                  法 官 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紫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附表:
編號 卷證資料 出處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智訴字第5號扣案仿品說明-密 本院聲卷第7至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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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