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37號
TYDM,113,易,37,2025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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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郁



指定辯護人即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83
3號、第1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指定辯護人即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之指定辯護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
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又本院審查庭法官前因被告邱郁雯表示其為中低收入戶而指
定辯護人即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為其辯護,有本院審查庭
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審易卷第37頁)。然經查詢
中低收入戶資料查詢系統,被告並未登記為低收入戶、中低
收入戶,有上開資料查詢附卷可參(見本院易字卷第448頁
),本院審酌本案並非強制辯護案件,且被告具有自我辯護
之能力,故認已無繼續指定辯護人之必要,爰撤銷原指定
護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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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