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3年度,2036號
TYDM,113,審附民,2036,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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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036號
原 告 曾宇辰
被 告 陳嘉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4年度審簡字第202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安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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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