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39號
附民原告 葉庭妤
附民被告 邱子桓
吳佳錡
陳泰瑜
郭明寶
薛川曜(原名薛二箔)
方秉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618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
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丙○○、乙○○、戊○○、丁○○、己○○、甲○○因詐欺等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少連偵字第4
35號追加起訴,由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618號案件審
理,然此係於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520號案件辯論終結
後始追加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判決公訴不受理
在案,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
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
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林慈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徐家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