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13年度,521號
TYDM,113,壢簡,521,2025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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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5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錦虹



上列被告因賭博(偵查案號:112年度偵字第39395號)案件,本院
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
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五項關於「潘錦宏」之記載,應更正為「潘錦虹」。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僅屬文字 漏寫、誤寫之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 依前述規定及說明,逕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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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