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5號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秉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被 告 姚聖一
曾志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91
68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53324號、113年度偵字第156
8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廖秉宏、姚聖一、曾志
忠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辯論終結,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哲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