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重訴字,111年度,6號
TYDM,111,金重訴,6,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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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依婷


選任辯護人 王明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玉琪


選任辯護人 李逸文律師
許坤皇律師
被 告 鍾竺


選任辯護人 江政俊律師
被 告 盧建綸


選任辯護人 黃俊華律師
李宗暘律師
被 告 田倩宜


選任辯護人 王新發律師
被 告 吳紀維


選任辯護人 許世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
第18610、31948號,111年度偵字第3918、3919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王依婷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陳玉琪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
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鍾竺玲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
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伍佰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
賠償之人外,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盧建綸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
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
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零參拾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
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田倩宜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
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年內向執行檢察官
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
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參加法治教育參
場次。
吳紀維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
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事 實
壹、緣田書旗(LINE暱稱Kevin,業經判決確定)夥同黃淑霞
原名黃美鈞,業經判決確定)自民國104年10月19日迄108年
4月18日止,成立「奇歐私人財富管理團隊」(下稱奇歐集
團),與林睿杰(原名林瑞良,LINE暱稱Andy,業經判決確
定)、曾永旭(業經判決確定)、陳育勝(原名陳建智,LI
NE暱稱Eason醫生-陳建智,業經判決確定)、吳承訓(業經
判決確定)、黃邁慧(LINE暱稱Smile,業經判決確定)、
林聖元(業經判決確定)、王芊諭(LINE暱稱Christine芊
諭,業經判決確定)等人,共同以代為操作外匯期貨交易之
投資為標的,並製作內容包括四線合一操作法、主要優點及
每月基礎約當報酬率現金獲利分配及奇歐簽約會員條件等文
宣,招攬會員,約定投資人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投資1
單位奇歐外匯期貨,田書旗每月給付紅利,期滿後田書旗返
還所投入本金予投資人之保本投資,折算年投資報酬率至少
24%,共同招攬如附表四、九至十二所示不特定投資人投資
,奇歐外匯共計吸金3億3,385萬元。田書旗嗣創立法尼新創
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27日更名,更名前為絲爾登服飾
份有限公司《下稱絲爾登公司》,下稱法尼公司或法尼集團)
,並由田書旗擔任負責人,於106年8月間起先後與曹念楚(
LINE暱稱【空軍總動員】,業經判決確定)、林睿杰、王雅
玲(LINE暱稱Sandra,業經判決確定)、王芊諭、張晉嘉
業經判決確定)、陳育勝吳承訓黃邁慧等人,共同以下
述投資方案對外吸收資金:1、礦機:⑴、15萬元1年制、15
萬元2年制等礦機投資方案(下稱法尼礦機舊制);⑵、曹念
楚另設計27萬5,000元1年制礦機投資方案(下稱中國法尼礦
機);⑶、田書旗復於107年12月間,再推出由曹念楚設計之
27萬5,000元購買礦機1台,再回租予法尼公司之投資方案(
下稱法尼礦機新制,法尼礦機舊制、新制及中國法尼礦機合
稱法尼礦機,法尼公司給付紅利予投資人,並於期滿後以原
價買回礦機,折算年投資報酬率為33%、36%、39%、50%不等
)。共同招攬如附表一至五、十二所示不特定投資人投資,
共計吸金達12億3,078萬5,000元。2、另以投資實體產業吸
金方面,田書旗先與陳育勝等人募資後,在新北市新莊區開
立「肆捨五入咖啡館,交由林睿杰管理,惟業績始終不佳
。復開立易匯新創車業有限公司(下稱易匯公司),由曾永
旭擔任易匯公司之負責人,從事外匯車買賣,惟易匯公司亦
營運不佳。107年以太幣幣值下跌,田書旗為取信於投資人
,加速投資實體產業,讓投資人以為即使以太幣幣值下跌,
法尼公司仍有其他實體產業得以彌補資金缺口而依約發放紅
利。田書旗乃經由曹念楚介紹認識經營餐飲業之張晉嘉,並
於107年4月間與張晉嘉簽立合作備忘錄,由田書旗出資3,50
0萬元購入張晉嘉經營之勝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璟
公司)51%股權(40%股權登記田書旗名下,11%股權登記曹
念楚名下),取得勝璟公司經營權,三方協議由曹念楚全權
負責所有新展店資金與業外投資計畫審核與執行,並因而取
得WINHOUSE(雲豪斯)餐廳品牌(下稱「雲豪斯」)林口店
與南港店之經營權,張晉嘉則擔任勝璟公司執行長,並與曹
念楚擔任勝璟公司董事。田書旗、曹念楚等人並共同成立百
易新創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易控股公司),由田
書旗擔任百易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曹念楚、黃淑霞擔任該公
司董事。百易控股公司將法尼公司、勝璟公司、肆捨五入
份有限公司(下稱肆捨五入公司)、百易新創管理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百易管理公司)、易幣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易幣公司)納入旗下,對外自稱為百易集團(下稱
百易集團或仍稱法尼集團),由田書旗任總裁,負責該集團
旗下各公司營運、決策,主導集團旗下各公司財務與資金之
調度,黃淑霞則為百易集團財務總管,負責調度該集團旗下
各公司間之資金往來。田書旗、曹念楚為便於管理及日後上
市上櫃準備,並規劃由張晉嘉及法尼公司各地區業務總監所
申請設立之公司吸收不特定投資人資金後,再以各地區業務
總監及張晉嘉所設立之公司名義投資易幣公司特別股(下稱
易幣公司特別股)。張晉嘉遂成立以太天使資本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以太天使公司);林睿杰成立良盛新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良盛公司);王雅玲成立享和新創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享和公司);王芊諭成立威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威菻公司);陳育勝成立育勝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育勝公司);吳承訓黃邁慧遂成立萬走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萬走公司),作為易幣公司特別股之法人股東。以下
述方案對外招攬投資人,並給付投資人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
利:⑴、以個人或萬走公司等公司名義認購百易管理公司股
份(給付紅利予投資人,期滿後歸還本金,折算年投資報酬
率至少為18%,又稱百易管理公司外匯GP);⑵、認購萬走公
司等公司特別股,復以上開公司名義認購易幣公司特別股(
給付紅利予投資人,期滿後歸還本金,折算年投資報酬率至
少為27.6%);⑶、認購「肆捨五入」公司各區分店股份(給
付紅利、咖啡券予投資人,期滿後歸還本金或選擇入股肆捨
五入公司,折算年投資報酬率至少為24%);⑷、認購萬走公
司等公司股份,復以上開公司名義認購「露以談茶」手搖飲
料店股份(為百易管理公司之眾創產業,給付紅利予投資人
,期滿後歸還本金或選擇入股「露以談茶」各區分店,折算
年投資報酬率至少為18%);⑸、認購萬走公司等公司股份,
復以上開公司名義認購「以太房」火鍋店各區分店股份(給
付紅利予投資人,期滿後歸還本金或選擇入股「以太房」各
區分店,折算年投資報酬率至少為24%);⑹、認購「雲豪斯
」林口店與南港店股份(為百易控股公司之新創產業,給付
紅利予投資人,期滿後歸還本金或選擇入股「雲豪斯」各分
店,折算年投資報酬率至少為24%)。因而共同招攬如附表
五至八、十二至十三所示不特定投資人投資,而外匯GP吸金
達1,080萬元;易幣公司特別股吸金達1億3,010萬元;「肆
五入」吸金達2,060萬元;「露以談茶」吸金達3,500萬元
;「以太房」吸金達2,000萬元;「雲豪斯」吸金達2,220萬
元。上開奇歐外匯等全部不法吸金規模合計達18億333萬5,0
00元。
貳、王依婷(LINE暱稱阿妹仔)、陳玉琪(LINE暱稱Celeste)
鍾竺玲(LINE暱稱Offy)、盧建綸、田倩宜(LINE暱稱Ch
eery Tien)、吳紀維均明知非銀行不得向不特定多數人收
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
及以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
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
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等方式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
明知奇歐集團、法尼集團以上開各方案非法吸金,竟仍分別
為下列行為:
一、王依婷於105年7月1日起至108年4月18日止與田書旗等奇歐
集團、法尼集團成員間,共同基於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意
聯絡,由王依婷於105年7月1日加入田書旗、黃淑霞所創之
奇歐集團,嗣田書旗創立法尼公司後,王依婷即於107年間
擔任法尼公司之行政總經理,與黃淑霞共同負責法尼公司之
帳務與財務,由王依婷負責確認、處理投資人購買法尼礦機
合約、實體產業投資方案合約書、合約檔案建立、計算法尼
公司所吸收款項之紅利及分潤、計算各招攬業務員之業務獎
金與發放,再將統計資料交予黃淑霞審核、同意後發放;王
依婷亦為法尼公司與易幣公司客服中心聯繫窗口,及與曹念
楚設計之中國法尼礦機聯繫窗口聯繫。王依婷亦擔任法尼集
團旗下全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百易控股公司、勝璟公司、
肆捨五入公司、中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文心咖啡股份有限
公司、忠孝咖啡股份有限公司、林口云股份有限公司、龜山
云股份有限公司、勁鮮晶凍股份有限公司、易匯公司之監察
人,負責與百易集團各成員、法尼公司旗下各區總監與法尼
公司行政櫃檯聯繫窗口,及負責管理法尼公司行政人員,以
上述分工方式與田書旗等奇歐集團、法尼集團成員共同對不
特定多數人非法吸收資金。
二、陳玉琪係曹念楚配偶,陳玉琪自107年3月15日起至同年9月3
0日止,基於幫助法尼集團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意,負責
教導法尼集團行政人員有關曹念楚所設計之中國法尼礦機財
務表格之製作、如何計算中國法尼礦機台數、如何發放中國
法尼礦機紅利,陳玉琪另外亦經手中國法尼礦機投資人合約
、處理中國法尼礦機之投資款收取,計算或核對獎金、紅利
,並就中國法尼礦機租金匯款等相關事務與王依婷聯繫,並
轉匯中國法尼礦機獎金予投資人,且對中國法尼礦機投資人
催繳投資款,回答投資人關於中國法尼礦機分潤細節,安排
投資人訪廠接待事宜等事務,而以此方式幫助法尼集團對不
特定多數人非法吸收資金。
三、鍾竺玲自107年10月22日起至108年4月18日止,基於幫助法
尼集團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意,於107年10月22日起擔任
田書旗之特別助理,負責處理田書旗所交辦業務,包括製作
說明會簡報、陪同田書旗開會、陪同田書旗前往礦廠招待投
資人、出席顧問級投資人會議及投資人大會,自108年1、2
月間起,鍾竺玲在外匯GP群組傳送「外匯GP額度規範」、「
GP認股協議書」及教導如何與百易管理公司外匯GP投資人簽
約等資料,且作為田書旗與百易管理公司外匯GP投資人之聯
繫及作業窗口;嗣於108年2月間,法尼公司無法如期支付投
資方案紅利時,由鍾竺玲負責與各投資人LINE群組內交涉或
個別私訊回覆投資人延遲發放分潤相關問題、將履約保證書
及本票交予投資人,遇有滋事之投資人,透過鍾竺玲與黃淑
霞聯繫,由黃淑霞優先於其他投資人發放分潤或由鍾竺玲以
馥天華公司銀行帳戶支付予投資人,而以此方式幫助法尼集
團對不特定多數人非法吸收資金。
四、盧建綸自107年7月9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基於幫助法尼
集團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意,擔任法尼公司桃園區業務總
監,將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2樓」(下稱介壽路辦
公室)或桃園區中正路1050號3樓(藝文特區-京懋會,下稱
藝文特區之辦公室)之辦公室作為法尼公司桃園區辦公室
並在上開辦公室內舉辦法尼公司「桃園區拓礦培訓課程」、
「桃園拓礦說明會」、「桃園新創說明會」或「數位貨幣拓
幣說明會【桃園場】」等說明會。盧建綸再於107年10月間
陽光區塊鏈有限公司(於107年5月9日核准設立,嗣於同
年12月3日更名為「陽光新創有限公司」,盧建綸為負責人
,下稱陽光公司)參與易幣公司特別股之投資案,使陽光
司成為易幣公司之特別股股東,而以上開方式幫助法尼集團
對不特定多數人非法吸收資金。
五、田倩宜為田書旗胞妹,田倩宜自108年1月4日起至108年4月1
8日止,與田書旗等法尼集團成員共同基於非法經營銀行業
務之犯意聯絡,由田倩宜自108年1月4日起,擔任法尼公司
桃園區業務總監,負責招攬法尼礦機投資,嗣成立榮謙新創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1月30日訂定公司章程,於108
年2月11日經核准設立,下稱榮謙公司)並擔任負責人,並
以榮謙公司負責人身分與投資人簽立百易管理公司外匯GP之
認股協議書,以及負責收取附表五編號14㈢、附表六編號2㈢
、附表七編號2、附表十三所示投資人之投資款,同時轉交
百易管理公司開立收據,及按期給付各投資人之分潤明細等
資料與投資人。以上述分工方式與田書旗等法尼集團成員共
同對不特定多數人非法吸收資金。
六、吳紀維於108年1月間與田書旗等奇歐集團成員,共同基於非
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意聯絡,由吳紀維以田書旗特助之身分
於108年1月間負責向吳谷玲講解奇歐外匯投資內容,並表示
田書旗將給付每月3%紅利,吳谷玲因而答應投資,嗣於108
年1月31日將投資款100萬元交予吳紀維,由吳紀維再轉交予
田書旗,而與田書旗等奇歐集團成員共同非法吸收資金。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壹、被告陳玉琪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
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
證據。」係鑒於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依法有訊問證人
之權,證人且須具結,偵查中之證述可信性高,在立法政策
上特予承認原則上具有證據能力,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
例外否定其得為證據。故當事人若主張偵查中依法具結之陳
述顯有不可信之情形者,主張者自應釋明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29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證人王依婷張晉嘉吳承訓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之陳述,業經依法具結(見109年度他字第5252號卷第65頁
、第71頁,109年度偵字第12444號卷二第82頁、第85頁,11
1年度偵字第3919號卷第65頁、第71頁、第278頁、第285頁
),且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外力干擾,或有何影響其心理狀況
之事由,致在妨礙證人王依婷張晉嘉吳承訓自由陳述等
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被告陳玉琪亦未釋明證人王依婷
張晉嘉吳承訓之證言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證人王依婷
張晉嘉吳承訓偵訊證述自有證據能力。另本院於審理期日
已使被告陳玉琪及其辯護人與證人王依婷張晉嘉吳承訓
行交互詰問程序(見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卷四第247
至251頁、第406至413頁,111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卷七第177
至182頁),已充分保障被告陳玉琪對證人王依婷張晉嘉
吳承訓之詰問權。被告陳玉琪辯稱證人王依婷張晉嘉
吳承訓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無證據能力,未經詰問不得作為
證據云云(見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卷一第318至319頁
),自不可採。
貳、被告吳紀維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
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
原則,本於同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
認為有證據能力。經查,證人吳谷玲於偵訊時之證述雖未經
具結(見109年度他字第2262號卷第37頁、第169至170頁)
,惟證人吳谷玲於偵訊時證述時並未直接面對被告吳紀維
較不受他人干預及無時間編造,較坦然等外部情況,與審判
時相較,偵查時之客觀環境及條件,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
且為證明被告吳紀維本案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足認證人吳
谷玲於偵訊時未具結之證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2或第159條之3規定,具有證據能力,被告吳紀維主張無
證據能力云云(見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卷三第225頁
),自不可採。
乙、實體部分:  
壹、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及證據:
一、經查,奇歐集團、法尼集團分別以附表一至十三所示方式招
攬如附表一至十三所示投資人,致其等投資如附表一至十三
所示之法尼礦機等投資方案,並匯入或交付如附表一至十三
所示匯款或現金等情,有如附表一至十三「證據資料欄」所
載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又奇歐外匯吸金規模
達3億3,385萬元;法尼礦機吸金規模達12億3,078萬5,000元
;外匯GP吸金規模達1,080萬元;易幣公司特別股吸金規模
達1億3,010萬元;「肆捨五入」吸金規模達2,060萬元;「
露以談茶」吸金規模達3,500萬元;「以太房」吸金規模達2
,000萬元;「雲豪斯」吸金規模達2,220萬元。全部不法吸
金規模(含奇歐外匯部分)合計達18億333萬5,000元之事實
,為被告王依婷、陳玉琪、鍾竺玲、盧建綸、田倩宜、吳紀
維所不爭執,並有檢察官勘驗筆錄、相關資金查核、帳冊明
細、檢察官偵查中勘驗扣案物品編號A-23隨身碟檔案列印資
料(見108年度他字第588號卷六,108年度偵字第12444號卷
六,108年度偵字第21642號卷一至三)、附表一至十三「證
據資料欄」所載之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及臺灣高等法院(
下稱高院)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0號扣案證物編號D-11
隨身碟檔案列印資料卷(下稱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0號D
-11卷)一至三等資料附卷可稽,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田倩宜部分:
  上開事實欄壹、貳、五所示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田倩宜坦承
不諱(見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卷三第118頁,111年度
金重訴字第6號卷九第231頁),核與證人陳育勝於調詢、偵
訊時,證人王依婷張晉嘉吳承訓黃邁慧林瑞良於偵
訊時,證人田書旗於偵訊時及本院前案審理中之證述(見10
8年度他字第588號卷三第168頁,108年度他字第4238號卷第
165至166頁,108年度偵字第12444號卷三第196頁,111年度
偵字第3919號卷第66頁、第279至280頁)相符,且有附表五
編號14㈢、附表六編號2㈢、附表七編號2、附表十三「證據資
料欄」所載之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附卷可稽。又被告田倩
宜係於108年1月4日以桃園市中壢區總監名義加入百易地區
運營總監群之群組,有上開群組之對話紀錄附卷可參(見高
院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0號扣案物編號D-12田書旗手機
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卷《下稱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0號D-12
卷》一第227至230頁),自可認被告田倩宜參與法尼集團期
間為自108年1月4日起至108年4月18日止。是被告田倩宜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田倩宜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王依婷部分:
  訊據被告王依婷固不否認確有擔任法尼公司之行政總經理
以及百易控股公司、勝璟公司等多家公司監察人,惟矢口否
認有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辯稱:我僅單純擔任行政人
員,不知田書旗以法尼礦機等方案非法吸金,我沒有共同非
法經營銀行業務之故意云云。惟查:
㈠、經查,被告王依婷對事實欄壹、貳、一所載犯罪事實並不爭
執(見109年度他字第5252號卷第48頁、第57至58頁,本院1
11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卷三第61頁、第379至380頁),核與
證人李訓漢、呂孟杰於調詢時,證人田書旗、楊慧伶、邱興
忠、林聖元於調詢及偵訊時,證人王芊諭、黃淑霞林瑞良
陳育勝王雅玲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前案審理中,證人洪
韋新、鍾竺玲、陳玉琪、田倩宜張晉嘉黃邁慧吳承訓
於偵訊時,證人陳嬿如於偵訊及本院前案審理中,證人曾永
旭、蔡俊銘、黃懷德、曹念楚、陳靜如於本院前案審理中證
述之情節(見108年度他字第588號卷一第23至26頁,108年
度他字第588號卷三第54至63頁、第88至92頁、第97至105頁
、第131至133頁、第167至175頁、第196至201頁、第208至2
15頁、第235至238頁、第240至245頁、第258至261頁、第26
4至278頁、第301至305頁、第311至319頁、第346至349頁,
108年度他字第588號卷四第7至11頁,108年度他字第4017號
卷第25頁,108年度偵字第12444號卷三第2至7頁、第9至14
頁、第195至202頁,109年度他字第5252號第130至133頁、
第142至147頁、第160至165頁,111年度偵字第3919號卷第4
9至55頁、第65至69頁、第73頁、第116至117頁、第277至28
1頁,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卷一第329至330頁,108年
度金重訴字第9號卷三第154至165頁,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卷四第34至40頁、第44頁、第240頁、第245至248頁,108
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卷十一第178至188頁、第222至250頁,1
08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卷十二第136至177頁,108年度金重訴
字第9號卷十五第67至97頁,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卷十七
第181至213頁、第217至271頁、第290至341頁,108年度金
重訴字第9號卷十九第293頁、第297頁、第307頁、第320頁
)相符,並有「奇歐私人財富管理團隊-婷」、「奇歐-小婷
」、「法尼行政王依婷阿妹仔」、百易控股集團核心肌肉群
組等LINE對話紀錄、公司登記資料及百易集團人物介紹等證
據附卷可佐(見108年度他字第5842號卷第6頁,108年度偵
字第12444號卷三第183至193頁,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
號卷四第287頁,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卷十六第417頁,10
8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卷二十二第13至14頁、第20至21頁,10
8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卷二十六第134頁,高院110年度金上重
更一字第10號扣案物編號a-9黃邁慧手機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卷《下稱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0號a-9卷》第7至69頁,110
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0號扣案物編號a-10吳承訓手機通訊軟
體對話截圖卷《下稱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0號a-10卷》第1
25至144頁,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0號D-12卷二第6至658
頁)。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係關於禁止非法經營收受
存款業務之立法規範,依其旨趣不論以任何名目,向多數人
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
不相當之利息、紅利、股息或其他報酬者,均應以收受存款
論,在實務所見不乏有多人參與、分工細密、層級明確之組
織化、集團化的情形,此「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原則之運用
,即至關重要,因此,祇要行為人在收受存款犯罪之合同意
思範圍內,與其他共同正犯間存有「相互利用、補充關係」
,對於犯罪構成要件的實現,具有重要影響力,即應同負共
同正犯之責,非僅有實際經手取得、運用資金、支付利息之
人,始能成立,亦不論其事前有無參與招攬投資、事後有無
額外取得報酬,而異其責。經查,被告王依婷既負責處理法
尼礦機、實體產業等投資方案之合約,且計算應發放之紅利
及分潤,足認被告王依婷顯然知悉奇歐集團、法尼集團係以
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招攬投資,猶長期任職於法尼公
司,且於107年間擔任法尼公司行政總經理,復擔任法尼集
團所設立之百易控股公司等多家公司之監察人,主觀上自係
為遂行奇歐集團、法尼集團非法吸金之共同犯罪之目的而為
上開行為。又被告王依婷客觀上係分工執行法尼集團非法吸
金之業務,對奇歐集團、法尼集團非法吸金目的之實現,具
有重要影響力,與其他共同正犯間存有相互利用、補充關係
。故被告王依婷顯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分擔奇歐集團
、法尼集團非法吸金行為,而屬共同正犯。且不論其事前有
無參與招攬投資、事後有無額外取得報酬,仍應負全部共同
正犯責任。
㈢、被告王依婷於警詢時僅自承其於105年間因田書旗要從網拍服
飾業轉型挖礦,而由絲爾登公司客服人員轉任為行政人員等
語(見108年度他字第588號卷三第1頁背面),而無從確定
被告王依婷於105年間加入田書旗所主導之奇歐集團之月日
,故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4條第2項前段,應認被告王依婷
於105年7月1日加入奇歐集團,併予敘明。
㈣、被告王依婷固辯稱其僅係行政人員,沒有共同非法吸金之故
云云,惟被告王依婷長期擔任法尼公司之行政總經理,復擔
任法尼集團所設立之百易控股公司等多家公司之監察人,顯
非僅係法尼公司一般行政人員,主觀上顯有與奇歐集團、法
尼集團之成員共同非法吸金之意思,客觀上分工執行奇歐集
團、法尼集團非法吸金之業務,具有重要影響力,業如前述
,被告王依婷上開所辯自不可採。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王依婷犯行堪以認定,應依
法論科。  
四、被告陳玉琪部分:
  訊據被告陳玉琪矢口否認有何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犯行,辯稱
:我為日盛證券公司員工,無暇至法尼公司參與中國法尼礦
機業務,我僅係轉述曹念楚之指示,沒有非法經營銀行業務
之故意云云。惟查:
㈠、被告陳玉琪於偵訊時自承:我為曹念楚之配偶,曾經傳送中
國法尼礦機投資合約電子檔予投資人、中國法尼礦機記帳、
對帳,協助匯款給投資人,與法尼公司行政人員聯絡,有製
作中國法尼礦機財務表格交給王依婷套用等語(見109年度
他字第5252號卷第48頁、第160至165頁)。
㈡、證人王依婷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證稱:中國法尼礦機是曹
念楚推出,與法尼礦機舊制不一樣,曹念楚跟被告陳玉琪曾
一起過來教法尼公司行政人員如何計算中國法尼礦機台數、
如何發放中國法尼礦機紅利,被告陳玉琪會教法尼公司行政
人員如何製作中國法尼礦機財務表格,我們關於中國法尼礦
機財務表格有疑問時,詢問對象也是被告陳玉琪。中國法尼
礦機27萬5,000元1年制顧問分別為AZUL、COIN,應該都是被
告陳玉琪,曹念楚主要負責拉客戶,被告陳玉琪負責通知法
尼公司匯款、何時要給曹念楚中國法尼礦機租金,被告陳玉
琪曾要求法尼公司先不要匯款,下個月再一起匯,中國法尼
礦機27萬5,000元1年制檔案內分別有「另外作帳」及「無另
外作帳」兩個檔案。被告陳玉琪會用LINE跟電話跟我們聯繫
。被告陳玉琪類似黃淑霞之角色,曹念楚、被告陳玉琪、黃
淑霞及我有加入共同群組,群組用來回報礦機台數或是租金
發放金額。被告陳玉琪就台數及出帳部分,有能力與我討論
,非僅係轉達曹念楚意思等語(見109年度他字第5252號卷
第66至67頁、第79頁,109年度偵字第12444號卷二第82頁背
面至83頁,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卷四第247至254頁)

㈢、證人張晉嘉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陳玉琪是曹 念
楚的太太,曹念楚會帶被告陳玉琪來開法尼公司總監會議,
被告陳玉琪也有針對中國法尼業務發表意見。我投資中國法
尼礦機跟易幣公司特別股,被告陳玉琪以類似黃淑霞帳房地
位跟我接觸,不是聽命曹念楚的小助理。被告陳玉琪有傳給
我中國法尼礦機投資簡報給我,跟我討論裡面的內容。我有
詢問被告陳玉琪中國法尼礦機分潤細節,被告陳玉琪都有回
答,我都有得到答案。我跟我朋友之中國法尼礦機合約,都
是交給被告陳玉琪,投資款如果沒有匯進指定帳戶,被告陳
玉琪會來催我們。我於107年4月10日購買第1台礦機後過2天
,被告陳玉琪匯款1萬6,500元獎金予我。被告陳玉琪幾乎每
天進臺北市忠孝東路之辦公室,協助處理中國法尼礦機,被
告陳玉琪是日盛證券公司營業員,下午2點半就可離開。我
跟曹念楚LINE對話紀錄中「琪姐」就是被告陳玉琪。曹念楚
的LINE暱稱為「空軍總動員」,而LINE暱稱「Celeste」就
是被告陳玉琪等語(見111年度偵字第3919號卷第65至67頁
,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卷四第406至415頁),而曹念
楚(LINE暱稱「空軍總動員」)與證人張晉嘉間LINE對話紀
錄明確記載:曹念楚於107年4月6日以訊息向證人張晉嘉
示「張總,我自己礦機買了三十台,每個月爽領分潤,生活
無慮,公司穩定發展,你不用擔心出事,細節我請琪姐跟你
說明」。張晉嘉於107年4月12日傳送「拓礦收益或獎金制度
表」PDF檔予曹念楚,曹念楚隨即表示「做的很棒、100分,
但是琪姐說有要修改的錯誤」,張晉嘉則回覆「是的,改好
了」等語,有上開LINE對話紀錄附卷可參(見本院108年度
金重訴字第9號卷四第289頁、第293頁);被告陳玉琪(LIN
E暱稱「Celeste」)與證人張晉嘉間LINE對話紀錄明確記載
:被告陳玉琪於107年4月9日傳送訊息予張晉嘉「275000」
、「一個是押金一個是買回機器的錢,所以加起來是275000
」、「因為機子是我們租的,合約期滿我們會買回所以是27
5000全額」。證人張晉嘉則於107年4月12日傳送訊息詢問被
告陳玉琪「備註:租金收益每個月05號到帳,各項獎金每個
月05與25日,每兩個禮拜發放一次」、「這樣對嗎?」,被
告陳玉琪嗣後傳送訊息向證人張晉嘉表示「是10號、25號、
遇假日延後」、「第一個月的租金其實不是給整個月,而是
按照比例給,剩餘的第13個月給,礦機編號:……會員:張晉
嘉,合約期間107/04/17-108/04/16」、「張總麻煩身分證
影本要補給我」。被告陳玉琪傳送「法尼租金與業務制度說
明」之PDF檔給張晉嘉,並表示「我有加一個在租金下」;
被告陳玉琪於107年5月10日傳送「00000000張晉嘉推薦+管
理費獎金發放(台灣)」之PDF檔給張晉嘉,並表示「有問
題再和我說」;張晉嘉於107年7月3日傳送「2018.07.05 14
:00 陳劭語…等6人訪廠」之訊息予被告陳玉琪,被告陳玉
琪則詢問:「所以誰帶他們呢?」、「7.6下午2點可以嗎?
因為7/5很滿」;被告陳玉琪於107年9月19日傳送「我問一
下,明天下午幾點?人名電話都要給我」、「小燕明天要去
上課不在廠房,但會有另一個人幫忙帶」、「明天下午幾點
人名電話都要給我」、「時間?」等訊息予張晉嘉,張晉
嘉回覆語意訊息,並傳送「兩點」之訊息等語,有上開LINE
對話紀錄附卷可參(見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卷四第28
9至297頁)。
㈣、證人吳承訓於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證稱:就中國法尼礦機寄
放、投資款有無收到、獎金紅利發放,曹念楚均請我找被告
陳玉琪處理。我有問題直接透過LINE或微信打給被告陳玉琪
詢問,我稱呼被告陳玉琪為「琪姐」等語(見111年度偵字
第3919號卷第280頁,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卷七第178
至182頁)。
㈤、證人陳俊良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有投資中國法尼礦機,初
期匯款資料是跟被告陳玉琪接洽,被告陳玉琪會透過LINE跟
我回覆合約相關後續進度,如用印了沒,也會告訴我每期分
紅的訊息。我於107年7月3日以LINE傳送「琪姐昨天撥給我
是要問有一筆匯款嗎?」予被告陳玉琪,是要確認我匯出27
萬5,000元投資款,被告陳玉琪有無收到等語(見111年度金
重訴字第6號卷四第239至246頁),並有證人陳俊良與被告
陳玉琪(LINE暱稱「Celeste」)於107年7月3日至4日間LIN
E於對話紀錄附卷可參(見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卷九
第40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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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易新創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創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忠孝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鮮晶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光區塊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創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