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218號
SCDV,114,除,218,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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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嘉興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徐榮春
代 理 人 江欣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1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新竹縣嘉興國民小學徐榮春 新竹縣橫山地區農會 114年1月4日 9,500元 MB4828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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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