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邱國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
字第8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20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D-1260970-4 1 1000 002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D-1260971-6 1 1000 003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D-1260972-8 1 1000 004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X-103076-8 1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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