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31號
SCDV,114,重訴,31,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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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 告 許禾蓁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甲○○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前開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
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3條前段、第175條及第178條規定綦詳。
二、查被告甲○○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其於原告起訴時雖為未成年人,然目前業已成
年而有訴訟能力,且未具兩造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
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甲○○本人承受訴訟
,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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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