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 告 蔡阿仁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王介文律師
複代理人 曾愉蓁律師
被 告 蔡喬安
被 告 蔡華燊
被 告 蔡均憲
被 告 蔡華松
被 告 蔡鈞義
被 告 蔡華勲
被 告 蔡瑞容
被 告 蔡青容
被 告 蔡瓏君
受告知訴訟 徐裕明
人 樓之10
受告知訴訟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所為之
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6行關於「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
「原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