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孫○歆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李○璇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孫○詮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孫○歆(女,民國112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自民國114年8月26日18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
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
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
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
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
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四)兒童及少年遭
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又緊急安置不得
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
,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
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晚間11時
許接獲竹東榮民總醫院通報,相對人姊孫○菲(000年0月生
)到院前死亡且身形明顯營養不良,後腦勺有一處傷及真皮
層約4*6大小的傷口,其傷口肉眼可辦識深度深及潰爛,惟
相對人父母對於此傷口無法解釋清楚且說詞反覆,是聲請人
初步評估相對人父母有疏忽照顧之虞,遂緊急到案家評估相
對人之風險受照顧狀況,評估相對人照顧狀況不佳且生命安
全堪慮,為保障兒少生命安全,故於112年11月23日與相關
親友會談並進行資源盤點後,於當日18時許緊急安置相對人
,並經本院裁定繼續、延長安置迄今。安置期間,聲請人提
供各項資源並以提升相對人父母親職功能為目標,然迄今案
家居家環境未改善,相對人父母收入經濟仰賴親屬,對社工
服務配合度低,親職知能嚴重缺乏,經評估相對人父母無法
提供相對人任何妥適照顧,為保障相對人人身安全,爰依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規定,向本院聲請
相對人自114年8月26日18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竹縣政府社會處兒
少保護個案綜合評估報告供參,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
9年度護字第18號、112年度護字第290號、113年度護字第50
、140、220、312號、114年度護字第59、140號卷閱明綦詳
,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相對人為未滿2歲之幼兒,無自我
保護能力,且相對人姊孫○菲(000年0月生)曾於112年11月
22日到院前死亡且身形明顯營養不良,考量相對人父母照顧
嬰幼兒之知能尚待評估,又相對人的發展狀況仍較同齡幼童
慢1-2個月左右,目前接受早療服務,惟有分離焦慮情形,
寄養媽媽需要時刻在側陪同,經醫師及早療治療師表示,相
對人須高密度及積極回診、療育且要有良好的生活環境,才
能讓相對人的身心靈狀況提升,而相對人父母對於聲請人提
供之相關家庭處遇均消極不願配合,亦未維持居家環境之整
潔,衡以相對人身體素質脆弱,健康狀況不佳,尤須悉心留
意照顧,參以本院開庭時詢問相對人父母之意見,大部分時
間均由相對人祖父進行回答,未見相對人父母就收入、支出
之核實等經濟議題、居家環境衛生之改善、增進與相對人會
面的品質、與相對人建立信任關係等親職知能之提升,有何
積極計畫或作為,為維護相對人人身安全及保障身心健康,
非延長安置不足以保護相對人。是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相對
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欣怡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沈藝珠